果农千余斤苹果不翼而飞 盗窃人数罪并罚被判刑
甘肃新闻网11月18日电(通讯员 周莎莎 罗瑾)2012年10月,果农殷某某等人的果园里,伴随着收获喜悦一同到来的是一群不速之客,各家千余斤苹果不翼而飞。
2012年10月3日至11月8日,被告人张某某伙同朱某、郭某某、张某、康某某、朱某甲(均已判刑)在朱某的预谋组织下,驾驶张某某的集装箱式货车、郭某某的面包车及朱某的小工具车,至洛川县石泉乡、槐柏镇、土基镇、秦关乡、石头乡等多个乡镇,盗窃果农殷某某、侯某某等42家果园的苹果22次,共58500斤,价值139425余元,自称盗得的苹果是自家承包果园所出,销赃于黄陵、宜君等地,卖得的赃款予以均分。
2012年7月24日7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他人驾驶张某某借来的摩托车,至白银市平川区苏某某经营的商店内,以假借买东西为由,张某某趁苏某某不备将其脖子上戴的黄金项链扯断,抢走吊坠及部分金链,部分被苏某某拉住,后二人将摩托车扔下逃走。被抢整条项链价值7000元左右,剩余部分项链价值3062.8元。
平川区法院经依法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趁人不备,公然夺取私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夺罪。同时,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某某在共同抢夺的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在共同盗窃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两罪,依法对其实行数罪并罚。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其对社会危害程度,依据刑法相关规定,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3000元。
2012年10月3日至11月8日,被告人张某某伙同朱某、郭某某、张某、康某某、朱某甲(均已判刑)在朱某的预谋组织下,驾驶张某某的集装箱式货车、郭某某的面包车及朱某的小工具车,至洛川县石泉乡、槐柏镇、土基镇、秦关乡、石头乡等多个乡镇,盗窃果农殷某某、侯某某等42家果园的苹果22次,共58500斤,价值139425余元,自称盗得的苹果是自家承包果园所出,销赃于黄陵、宜君等地,卖得的赃款予以均分。
2012年7月24日7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他人驾驶张某某借来的摩托车,至白银市平川区苏某某经营的商店内,以假借买东西为由,张某某趁苏某某不备将其脖子上戴的黄金项链扯断,抢走吊坠及部分金链,部分被苏某某拉住,后二人将摩托车扔下逃走。被抢整条项链价值7000元左右,剩余部分项链价值3062.8元。
平川区法院经依法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趁人不备,公然夺取私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夺罪。同时,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某某在共同抢夺的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在共同盗窃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两罪,依法对其实行数罪并罚。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其对社会危害程度,依据刑法相关规定,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