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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时八年纷争尘埃落定 解百纳商标仍属张裕

排行榜 收藏 打印 发给朋友 举报 来源: 水母网   发布者:webmaster
热度182票  浏览82次 【共0条评论】【我要评论 时间:2010年6月30日 18:09
  水母网6月26日讯(YMG记者孙淼)“8年锲而不舍地维权,终于有了一个明确的结果。”昨日,烟台张裕集团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拿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充满感慨地说。6月17日,北京高院对有着“中国葡萄酒行业知识产权第一案”的解百纳商标案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三家原告企业“撤销一审判决,认定解百纳商标属不当注册”的上诉请求,判定被告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就解百纳商标争议做出的裁定程序合法。此时,距2002年6月国内企业向商评委提出撤销解百纳商标注册的申请已过去整整8年。
  
  对此,山东途成律师事务所主任张宏认为,这意味着三家企业的上诉理由没有获得终审法院的支持,从法律角度上看,张裕仍然拥有解百纳商标的专用权,除非商评委推翻2008年5月作出的对解百纳商标予以维持的裁定。
  
  2001年5月,烟台张裕向国家提出解百纳商标注册申请,并于第二年4月被核准注册。解百纳商标被核准注册的当年6月,一些葡萄酒企业向商评委提交撤销“解百纳”注册商标的申请书,理由是“解百纳”属于一种酿酒葡萄,是一种葡萄酒的通用名称。2002年7月10日,国家商标局撤销了张裕注册的“解百纳”商标。张裕立即向商评委提出行政复审的请求。
  
  一场历时8年的知识产权纠纷由此拉开序幕。
  
  6年后,也就是2008年5月,商评委作出解百纳商标予以维持的裁定。
  
  3家企业不服,于当年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百纳商标一案正式进入司法程序。2008年10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解百纳商标一案。当年底,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要求商评委撤销解百纳商标予以维持的裁定,重新对解百纳商标进行裁定。3家企业不服一审判决,于2010年1月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
  
  对于北京高院要求商评委重新裁定解百纳商标归属,一位不愿意透明姓名的人士认为十分有利于张裕,理由是:张裕在终审法院提交的42份新证据,包括在1937年第143期“审定商标目录”、1939年第154期“商标公告期满注册表”及《全国注册商标索引》,均清楚无误地标明了“解百纳”商标,这证明张裕早在1937年就将“解百纳”注册为商标是无可辩驳的法律事实。目前,刊载证据的法定刊物存于国家图书馆。新证据还包括上世纪50-80年代解百纳干红的工艺流程、发酵记录和产品分析指标、出库记录、销售情况等详细的生产技术资料,以及1988年、1993年、1999年解百纳多次获得名优、名牌产品的称号或证书等,进一步证实了建国后张裕仍持续生产解百纳酒并长期使用“解百纳”商标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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