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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可发起设立农村资金互助社

排行榜 收藏 打印 发给朋友 举报 来源: 南方农村报   发布者:webmaster
热度709票  浏览205次 【共0条评论】【我要评论 时间:2012年5月29日 17:10
  南方农村报讯 人们期待已久的《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近日正式出台。
  
  《实施意见》明确,要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商业银行增资扩股,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城商行重组;支持民营企业,特别是符合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涉农企业参与农村信用社股份制改革或参与农村商业银行增资扩股;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村镇银行发起设立或增资扩股。
  
  《实施意见》规定,支持农民、农村小企业作为农村资金互助社社员,发起设立或参与农村资金互助社增资扩股;支持民营企业投资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支持符合相应条件的民营企业投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
  
  《实施意见》强调,符合规定的小额贷款公司可以依法改制为村镇银行。
  
  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与融资性担保机构的互利合作,推动小型微型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改善民营企业特别是民营小微企业融资环境。同时,银监会将继续根据职责分工,与其他部门、地方政府做好沟通协调,落实国家对于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准入相关政策。
  
  同时,《实施意见》从服务机制、资源配置、产品创新等方面,对银行业做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提出了具体要求。(南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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