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植户施用“钾王”430亩西瓜遭殃
瓜农:这种“高科技生物肥料”像黄土一样肥料抽样检验结论:按明示值判定不合格
□本报记者 吴志刚
盼着西瓜快长大,卖个好价钱,不料西瓜果实大小不一、产量严重受损,合浦县廖小明等瓜农认为这都是外包装上印有“挪威”字样的肥料在作祟。
目前,合浦县工商局正在对此案进行调查。
施用钾肥西瓜减产
“西瓜在结瓜期需要大量养分,如果给它喝‘白水’,肯定长不出商品瓜。”合浦县白沙镇瓜农廖小明站在山口林场白沙那谭工区的地里说。
廖小明介绍,栽种西瓜需要大量钾肥,尤其是瓜果膨大期。去年11月,他多次使用“挪威硝酸钾”和“神力钾王”,希望210多亩地里的西瓜长成商品瓜。谁知西瓜不长个头,到收获时节仍是一地小西瓜,产量严重受损,经济损失惨重,至今,还欠下一大笔雇工的工钱。
瓜农廖世会说,2007年每亩地产西瓜2500至3500公斤,重4公斤以上的商品瓜很多,产品远销华北等地,30多亩地收入30多万元。2009年也种植30多亩西瓜,每亩地投入种苗、肥料等达2500元以上。由于施用了假肥料,结的瓜达不到外销的标准,小瓜在本地销售只得2000多元。
“我种了近60亩西瓜,才卖得1000多元,还不够工人清理地里瓜苗的工钱。”瓜农廖世斌说。
在山口林场白沙那谭工区的地旁,记者看到昔日的西瓜地已经种上了南瓜,瓜地旁是一堆堆被丢弃的小西瓜和干枯的西瓜藤。
据了解,廖小明、李茂、李毅、廖世斌等十多名瓜农种植西瓜数百亩,其中施用有“挪威”、“钾王”字样的钾肥占430多亩。瓜农们认为,假肥料是造成西瓜减产的罪魁祸首。
合浦县农业局技术人员介绍,西瓜种植需经历发芽期、幼苗期、伸蔓期、开花期和结瓜期。不同时期对养分的需求不同,其中,结瓜期对氮、磷、钾的吸收量占总吸收量的八成以上。如果西瓜膨大期缺肥料,产量将受到影响。
抽检样品不合格
在一瓜农家里,记者见到“神力钾王”的包装上有“采用美国先进技术生产,是一种最新高科技结晶品”、“品质保证”、“该产品含有氮≧12%,腐植酸钾≧18%,有机质≧20%”等字样。“挪威硝酸钾”的外包装上标有养分组合“氮18%,钾36%,磷2%”,并标有“生物技术”等字样。
瓜农廖世斌介绍,他们用的“挪威硝酸钾”和“神力钾王”是从白沙镇一家农资农家店买来的。
1月6日上午,记者来到这家农资农家店,店内的女售货员证实了廖世斌等农户在这里购买肥料的事实。
这名店员从抽屉里拿出一个小本子,上面记录着瓜农买肥料的事:2009年9月22、26日,10月11、30日,11月3日5次销售“挪威硝酸钾”共255包;9月22日、10月9日、11月3日3次卖出“神力钾王”241包。据了解,廖世斌等农户从这家农资农家店购买的肥料有10余吨。
“我本来没有这个货,根据农户需要才拿的货。”店主拿出几张调拨(出货)单证明调拨肥料的事。
记者看到,2张调拨单上写有“南宁庐春农资有限公司”为“神力钾王”的供方,另几张是“挪威硝酸钾”的“销售出货单”,上面记载有业务员朱某、开单人潘某。女店员说,朱某是合浦县农旺农药有限公司的业务员,“挪威硝酸钾”是朱某送来的。
2009年12月4日,合浦县工商局将抽样样品送检。同年12月11日,广西区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挪威硝酸钾总氮含量1.5%、有效磷含量0.0、总氧化钾含量4.3%,而硝酸钾的技术要求分别为总氮含量≧18.0%、有效磷含量≧2.0%、总氧化钾含量≧36%;检验结论为“该产品本次抽样检验按明示值判定不合格”。“神力钾王”检验结果为:总氮的质量分数18.7%,有机质的质量分数1%,技术要求总氮的质量分数≧12.0%,有机质的质量分数≧20%。检验结论为“该产品本次抽样检验按明示值判定不合格”。
据了解,送检的3个样品分别来自3个不同的生产厂家,有2个样品检验不合格,1个合格。
西瓜种植户说,“高科技生物肥料”含氮量1.5%,有效磷含量0.0,像黄土一样,作物肯定减产啦。
工商介入立案调查
廖小明说,去年11月23日,他们发现肥料有问题后,拨打“12315”投诉。此后,他天天拨打“12315”,希望工商部门早日进入现场调查,因为地里的作物不等季节。可直到12月2日,工商人员才进入现场。
负责此事调查的合浦县工商局公平交易股股长说,去年11月27日,北海市“12315”将农户举报转到该局,因涉及西瓜种植面积大,他们马上联系农业部门。12月2日,县工商、农业部门相关人员进入现场调查取证。肥料检验报告未出来前,因不知真假,工商部门不好采取措施。去年12月下旬,检验结果出来后,此案就立案了,不存在“拖时间”的现象。
农资农家店的店主说,1月6日上午,他第三次接受合浦县工商局有关人员的调查询问。
合浦县工商局有关人员称,目前此案正在调查中。
买卖双方协商未果
瓜农认为,假钾肥是造成西瓜产量受损的主因,提供肥料的经销商应该承担责任。于是,10多户瓜农向肥料经销商——农资农家店索赔200多万元。为此,农资农家店的店主连连叫苦。
“我从正规公司提的货,我也是受害者。”店主称,农户买肥料没有给现钱,至今货款未结,而现在工商部门要处罚他,瓜农又要索赔。
瓜农介绍,事发后,店主拿出5万元作补偿费用,但瓜农户们没有同意。他们认为,有两家肥料经销商向农资农家店供货,他们也应该承担责任。
农旺公司一位庞姓负责人说,向白沙镇经销商提供钾肥的是该公司一名业务副经理和一名业务员,他们的行为属“私捞行为”,与公司没有关系。采访时,那名业务副经理和那名业务员认可“此次调货属个人行为”的说法,并称这是出于“好心调货”。
那名业务副经理说,出事后,他联系当初的供货人,但无法打通对方电话。
合浦县工商局公平交易股股长称,将组织买卖双方进行调解,并追究经销商的责任。
律师:生产者销售者有义务对农户的损失连带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2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43条规定,如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本报法律顾问团成员单位、金狮律师事务所的章坚律师认为,农旺公司虽然称向白沙镇经销商提供钾肥是其副经理和业务员的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但仍不能作为法律上的抗辩事由。副经理和业务员的特殊身份,使白沙镇经销商完全有理由相信他们有代理权。因此,该代理构成表见代理,行为有效。农旺公司等经销商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章坚律师说,瓜农因使用这种肥料受到损失的,可依法向产品的生产商及经销商主张赔偿,损失赔偿金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瓜农可能获得的利益。如果瓜农有证据证明经销商一方向其提供肥料时有欺诈行为的,也可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要求经销商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由于涉案肥料成分虚假,查明属于产品生产者责任,而肥料经销商遭受损失的,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