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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元水果票过期 工商:霸王条款商家说了不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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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度289票  浏览151次 【共0条评论】【我要评论 时间:2012年3月08日 11:48
  3张价值1000元的水果票因为过了“提货期”,被商家拒绝使用。最近,赣榆县的周女士因为这事投诉至当地工商部门,最终得以顺利提走水果。
  
  过了有效期,水果票提货被拒
  
  近日,赣榆县的周女士拿着单位不久前发的3张价值1000元的水果票来到当地一水果店提货,却遭商家拒绝,原因是水果票过期了。
  
  周女士认为,这几张水果票是单位发的福利,自己也没有注意到票面上还有有效期,况且,超过有效期也就短短两天,怎么就不给提货了呢?对此,商家表示,他们是连锁店,提货制度都是总部规定的,并且电脑上要审批出货记录的,对于超过有效期的提货券他们都不发货。
  
  双方协商不成,周女士投诉至赣榆县工商局青口分局。
  
  霸王条款,有效期不作数
  
  在调解过程中,该水果店负责人表示,这个有效期的确是公司总部规定的,而且水果票上也有标明,上面还有“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字样,因此不好给周女士提货。
  
  针对商家的解释,工商部门的工作人员表示,一、提货券上的有效期条款是“霸王条款”,典型地限制了消费者的权利,属于不公平、不合理的条款;二、提货券上的“最终解释权”也是无效条款,因为其与《合同法》有关规定相抵触,属于不合法的条款。
  
  工商部门表示,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合同中,提供格式条款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商家在消费、服务卡券上注明有效期、强调解释权必须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否则消费者可维权。
  
  听了工商部门的说法后,水果店负责人也意识到问题所在,表示联系总部后尽快给周女士一个说法。截至发稿时,记者获悉,周女士已经顺利地提到了水果。
  
  在此,工商部门想说的是,虽然商家在一些现金消费券上自行规定有效期是一种“霸王条款”,但消费者在使用这类消费券时,最好是留意一下期限,尽量在这个期限内消费完毕,以减少不必要的麻烦。如果实在不小心过期了,商家不允许使用,可请求工商部门帮忙。(侍敏史兰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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