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萄减产归咎农药农户 因无法举证诉求被驳回
2009年5月,葡萄种植农户王涛(化名)至某农药销售公司购买农药。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涛要求农药公司承担产品质量损害赔偿责任,必须证明其销售的农药存在质量问题。王涛要求农药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2009年5月,葡萄种植农户王涛(化名)至某农药销售公司购买农药。当王涛向葡萄喷洒了购来的药水几天后,葡萄出现落花、落果现象。
为查明葡萄出现异常情况的原因,王涛分别向嘉定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及有关部门反映。嘉定农业执法大队接报后至葡萄园内进行检查和取样,并初步判断,造成葡萄大量落花、落果的原因主要是气候异常及早期栽培管理措施不当,并非农药药害所致。然而自2009年5月下旬起,王涛便多次找到农药公司协商损失赔偿事宜,但均未果。为此,王涛向嘉定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农药公司赔偿其葡萄减产经济损失人民币6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涛要求农药公司承担产品质量损害赔偿责任,必须证明其销售的农药存在质量问题。然而王涛仅能证明其至被告处购买了农药,而无证据证明被告销售的农药存在质量问题。庭审中王涛亦未申请对农药的质量问题进行鉴定。根据嘉定农业执法大队的初步结论,原告的损害并非药害所致。因此王涛要求农药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