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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法草案首次提请审议

排行榜 收藏 打印 发给朋友 举报 来源: 青岛新闻网   发布者:webmaster
热度141票  浏览57次 【共0条评论】【我要评论 时间:2008年12月24日 19:00
  作者:申保珍
  
  12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法(草案)》首次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农业部部长孙政才对草案作了说明。
  
  孙政才说,为了进一步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解决机制,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工作,及时制止、纠正侵害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违法行为,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国务院法制办、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在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和反复论证的基础上,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法(草案)》,草案内容主要包括总则、仲裁机构和仲裁员、申请和受理、仲裁庭的组成、开庭和裁决、附则等共6章45条。
  
  孙政才说,为了充分体现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三农”问题的各项方针政策,在立法中坚持的指导思想是通过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解决机制,切实保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效维护农村和谐稳定;坚持从我国农村实际情况出发,科学设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制度,确保仲裁的公开、公正、高效和便捷。
  
  草案坚持政府对仲裁工作的指导和支持,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工作的指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分工,支持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依法开展工作。
  
  为了保证仲裁庭的公正性和权威性,草案建立先行裁定制度。规定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纠纷,经当事人申请,仲裁庭可以在裁决前作出先行裁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取土占地、哄抢农产品、阻挠耕种收获等违法行为,恢复农业生产;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应当提供担保。
  
  草案强化对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规定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要加强仲裁前的调解工作,尽可能帮助当事人解决纠纷;进入仲裁程序后,对案件事实基本清楚的纠纷,凡是能够调解的,仲裁庭要尽量调解,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捺印后发生法律效力。
  
  草案在仲裁受案范围的确定上最大限度为农民解决纠纷提供服务;在仲裁受理条件上从方便农民出发,实行申请仲裁,不要求当事人订立书面仲裁协议;并适当地简化仲裁程序,允许当事人口头申请、答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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