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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农民:土地承包权作价出资 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出资难问题

排行榜 收藏 打印 发给朋友 举报 来源: 人民网-《国际金融报》   发布者:webmaster
热度112票  浏览141次 【共0条评论】【我要评论 时间:2009年3月19日 14:44
  作者:屈凌燕
  
  浙江诸暨农民俞得苗喜笑颜开地从浙江省工商局领到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营业执照,与以往不同的是,俞得苗是用自家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入股的,3月15日,12家由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设立的合作社在浙江诞生了。
  
  为推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浙江省农业厅、省工商局日前联合出台了《浙江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暂行办法》。根据《暂行办法》,浙江农民可以拿手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直接作价出资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而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本身及土地的用途均不会发生改变。
  
  在2006年成立第一家农民合作社至今,浙江已涌现出1万多家合作社,例如由箬横西瓜合作社带动而形成的温岭东南沿海8万亩西瓜产业带;由上盘西兰花合作社带动而形成的临海5.5万亩西兰花产业带等等,极大地促进了当地现代农业的发展和农民增收。
  
  浙江省工商局局长郑宇民介绍,一方面,许多像俞得苗那样的农民想要设立合作社,走农业集约化道路,参与更多市场竞争,可是往往苦于资金短缺。另一方面,离土外出的农民工家乡土地无人耕种缺乏保障。《暂行办法》既可以促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又可以通过权证化让离土农民有了权益的保障性和运用的灵活性。
  
  作为配套措施,浙江省工商局、浙江省农业厅还正式启用全省统一的《浙江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包括转包(出租)、转让、互换、入股、委托流转合同等五种,根据不同流转方式的特点,明确了各项土地流转事项,尤其针对当前普遍存在的合同订立之中的不足,明确了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条款,使合同内容更趋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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