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饶路新记者刘帅报道:2012年12月20日,贵溪市法院志光法庭审理了一起民事合同纠纷,判决被告新建铜业
公司于本判决生效10日内向原告杨子华一次性支付
果树赔偿款3万元。
杨子华系贵溪市塔桥园艺场三分场
果农。2011年10月,杨子华发现自家橘园中少许橘树枯亡,经贵溪市环保局现场勘查“系因新建铜业公司非法排放的二氧化硫等有毒有害气体过量所致”。2011年11月5日,杨子华与新建铜业公司达成一致意见,由被告新建铜业公司于2012年1月1日之前一次性向杨子华支付3万元果树赔偿款,并签订了《赔偿协议书》。然而,新建铜业公司却未按约履行给付义务,杨子华遂诉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