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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食品境外出事也可“责令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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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度297票  浏览83次 【共0条评论】【我要评论 时间:2010年7月08日 12:06

  亮点二:收货人要主动召回和报告
  
  意见稿也明确,进出口食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或者疫情的,以及境内外发生食品安全事件或者疫情可能影响到进出口食品安全的,质检总局和检验检疫机构应采取风险预警或者控制措施,包括有条件限制进出口、加严检验、责令召回等;此外也可以禁止进出口,就地销毁或者作退运处理;最后,可以启动进出口食品安全应急处置预案。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进口食品存在安全问题的进口食品收货人也应当主动召回并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告。
  
  亮点三:没合格证明就动用罚款1万
  
  此外,如果"洋食品"在拿到合格证明前违反指定场所存放的规定,没有违法所得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在出口方面,如果出口食品企业有违规行为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改正,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律师评论
  
  万元级罚金是否偏低

  
  大成律师事务所广州分所高级合伙律师陈北元昨日对本报说,食品安全法中包括了召回制度,进出口管理办法是其细化。按照7月1日实施的《侵权责任法》,所有产品包括食品、汽车和电器等都涉及召回问题,最近几天频频颁布的召回就是对特定领域细化。
  
  "昨天公开的管理办法是食品安全法的一个补充,食品安全法第87条规定了进口的法律责任为2000~20000元罚款,管理办法则把出口部分也完善了。"
  
  那么,万元级的罚金是否偏低?陈北元认为食品货值远低于汽车,行政罚款本身高不了哪里去,现时食品安全法已采取假一赔十原则。"侵权责任法规定,厂商已明知汽车存在缺陷仍生产销售,将承担恶意产品侵权责任,这才是制裁不法厂商最有效武器。"
  
  □.刘.俊. 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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