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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水果价格不“清白” 消费者获十倍赔偿

排行榜 收藏 打印 发给朋友 举报 来源: 中国新闻网   发布者:webmaster
热度205票  浏览158次 【共0条评论】【我要评论 时间:2012年4月24日 11:56
  中新网太原4月23日电(白耀庭)消费者王女士日前在山西太原市一超市购买了一些二级柚子,结完帐时却发现称重的价格是按照一级柚子的价格计算的。23日,记者从山西太原消协了解到,该经营者最终向消费者赔付了十倍的货款及交通费共计300元。
  
  据介绍,消费者王女士日前在一超市购买了一些二级柚子,称重时却是按照一级柚子的价格计算的,金额为23.6元,当消费者结完帐时才发现此情况。随即找到经营者,经营者态度蛮横、只给退货处理。自己气不过才来投诉。
  
  接到投诉后,太原消协立即赶到到现场处理,太原消协负责人表示,经营者违反了《食品安全法》中规定,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太原消协表示,食品安全危害消费者健康,经营者应当及时查看各种商品生产日期、保质期,快过期食品及时下架,对从业人员严格管理,确保食品新鲜、健康。消费者有时购买商品较多,很难记住所有购买商品的价格,经营者就是利用了消费者的这种疏忽,抬高付费价格。消协提醒消费者一定要谨慎避免实际付费与价格标签不符。
  
  柚子属于食品,所以依据法律规定,经市消协与经营者多次协商,经营者最终向消费者赔付了十倍的货款及交通费共计300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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