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投稿 (限新闻稿件,种植技术请到论坛交流)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你的位置:水果邦 >> 新闻 >> 果业新闻 >> 投诉曝光 >> 详细内容 在线投稿

利欲熏心“假桃苗” 害苦6万果农

排行榜 收藏 打印 发给朋友 举报 来源: 四川工人日报   发布者:webmaster
热度158票  浏览177次 【共1条评论】【我要评论 时间:2008年3月29日 09:24

利欲熏心“假桃苗” 害苦6万果农

  四川新闻网消息
  
  邓楷、徐成为牟取高额利润,致使6万多果农种植假“中华寿桃”而遭受经济损失7000万余元。3月中旬,二人因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各处罚金800万元并被没收违法所得470万元。
  
  合伙开发:“寿桃”基地名不副实
  
  邓楷在重庆某乳胶制品厂任厂长期间,认识了为香港某进出口公司购买乳胶检查手套的徐成,此后二人成为朋友。后来,邓楷办理了下岗手续。与此同时,重庆市铜梁县某镇为开发天星寨进行招商,徐成受邀前往考察后决定和邓楷合伙搞农业开发。随后,二人拍得天星寨土地经营权50年。
  
  1999年1月,邓楷、徐成将他人经营已歇业但未注销工商营业执照的公司更名为“重庆高发生态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简称“高发公司”),并通过无偿的股权转让变成其控股公司。2000年4月,二人到南充考察某生态园后,邀请苗农代某合作建立“中华寿桃”基地。2001年1月,代某购得他人未提供桃苗品质证明书的“中华寿桃”种条。同年4月,嫁接时未摘除的花芽开花结出较小的果实,工人品尝后判断不是“中华寿桃”,即向代某和邓楷、徐成反映了情况。
  
  东拼西凑“冒牌”树苗滥竽充数
  
  2001年6月26日,邓楷、徐成在高发公司未取得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也无资金、货源保障的情况下,以公司名义与南充市某单位正式签订了《关于建立某区中华寿桃基地合同书》,约定高发公司提供“合格、品种纯正、纯度95%以上、无检疫性病虫害、具有法律效力的认证书的合格一代正宗优质”的中华寿桃苗90万株。
  
  同年9月,邓楷、徐成与另一方签订了收购60万株与前述合同品质相同的中华寿桃苗购销合同。2001年11月中旬,因天旱等原因,合同另一方不能完成任务。二人商量后与对方签订了《补充协议》,同意将嫁接口上径粗放宽,但对方仍只提供了25万株桃苗。同月,邓楷以高发公司名义与陕西省某苗木有限公司签订了收购40万株中华寿桃桃苗的购销合同,但该公司因提供不齐桃苗主动撤销了合同。为牟取高额利润,邓楷、徐成先后到简阳、巴中和陕西的杨凌、扶风等地收购假“中华寿桃”苗,并商定让苗贩找苗木公司以单位名义签合同。同时,二人还通知代某将基地中被怀疑不是“中华寿桃”苗的3万多株桃苗用以充数。在短短一个月时间内,二人先后向某区销售“中华寿桃”种苗92万余株,销售金额达600余万元。
  
  挖空心思赔了“夫人”又折“兵”
  
  为迅速收取售苗款以免“夜长梦多”,二人采取各种谎言和各种不当手段,向某区政府催收桃苗款达470万元。某区5乡镇6万余果农种植二人提供的“中华寿桃”后,结出的桃果品质差、产量低。经某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二人的行为给果农造成的经济损失为人民币7000余万元。2004年11月29日,某区寿桃开发中心向公安局报案,经鉴定,高发公司提供树苗73.76%为假苗。为给果农挽回经济损失,某区政府先后在5乡镇高换了62.8万株“中华寿桃”。
  
  法院审理认为,邓楷、徐成明知自己基地嫁接的“中华寿桃”种苗和收购的“中华寿桃”种苗无法律效力的品种认证书,品种可能存在严重不纯,仍将这些种苗销售给他人,给果农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邓楷、徐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各处罚金800万元,追缴二人违法所得470万元。
  
  (李良俊)

上一篇 下一篇
查看全部回复【已有1位网友发表了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