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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主拖欠运费司机变卖香蕉 司机被判赔偿5.2万

排行榜 收藏 打印 发给朋友 举报 来源: 大众网-齐鲁晚报   发布者:webmaster
热度83票  浏览288次 【共0条评论】【我要评论 时间:2010年11月30日 17:04
  货主拖欠运费司机变卖香蕉
  
  一货运司机行使留置权不当被判赔5.2万元

  
  本报96706热线消息 (记者李文鹏 通讯员宋成松) 由于货主拖欠部分运费,货车司机竟将其运输的香蕉进行了留置,并把留置的香蕉全部卖掉。近日,济南市天桥区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审理,货运司机林某因行使留置权不当,被判赔偿货主赵某损失5.2万元。
  
  今年3月1日,赵某与林某签订了货运合同,由林某为赵某运送28吨香蕉,由福建省运送到济南市八里桥水果市场。双方约定,运费共计16000元,装货后付10000元,抵达目的地后卸货前付6000元。此后,赵某将香蕉装车,并付给林某运费10000元。
  
  三天后,林某将香蕉运到八里桥水果市场,而赵某却未付给林某剩余运费6000元。当天上午,赵某要求林某开车将车上剩余的20吨香蕉运到德州市水果市场,林某口头同意,但将汽车开到了泰安市。为此,赵某多次与林某电话联系,要求将货物送到德州遭到林某拒绝。
  
  3月8日,林某没有通知赵某,将香蕉在泰安变卖,变卖价款为28000元。不满林某私自变卖香蕉,赵某将林某告上法院。庭审中,双方均认可被告拉走香蕉的吨数为20吨,每公斤香蕉的市场价格为2.9元,共计58000元。但对被告行使留置权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双方意见对立。
  
  林某认为,由于赵某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运费6000元,自己才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行使留置权,将香蕉留置并变卖,因而自己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赵某认为,林某变卖香蕉的价款仅为28000元,低于市场价格,严重损失了原告的权益。
  
  法院审理后认为,在没有告知赵某的情况下将汽车开到了泰安市,林某将赵某的货物留置,未能将货物送至运输目的地,构成违约,因此,被告行使留置权的过程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被告应对擅自变卖货物而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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