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地种树引补偿金之争 海口果农打赢官司讨钱难
而就在2008年,冯映佐却发现龙桥镇政府在发放土地上附属物补偿款时,将本该支付给他的9万元给了同一村委会的村民周某贝和陈某清,“原因是征地前土地主人把地出租给了周某贝和陈某清”。
冯映佐心里很不服,多次向政府部门要求帮助返还他9万元的青苗补偿款。可是最后结果还是让他很“失望”。无奈之下,他向法院起诉要求周某贝和陈某清两人将补偿款归还。
法院判决青苗补偿款属于冯映佐
随后,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审理、调查。在2011年1月19日下达了“(2010)龙泉法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书》中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冯映佐的青苗、果树是受到损害,但两被告所获得的赔偿款是其与云道经济社及陈某登承包关系获得的。征用该地时两被告仅从第三人处获得青苗款及地上附属物赔偿款291054元。征地款由陈某登领取,两被告获得有承包合同作为依据,原告没有土地使用权人订有承包合同,其种植果树的数量也没有得到有关部门的认可。原告的受损与两被告的受益并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最终依法驳回冯映佐的诉讼请求。
冯映佐又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1年12月30日,海口中院下达了“(2011)海中法民一终字第803号”《民事判决书》。
《民事判决书》认为,根据龙桥镇政府提交的坐标图,证明了冯映佐诉争土地的范围在云道经济社村民陈某登的土地范围内,而冯映佐是诉争土地上的果树的原种植人的事实,有儒全经济社的证明、冯映佐与周某贝、陈某清签订的协议书所证实,且周某贝还与冯映佐就诉争土地上的果树进行清点,可以确定冯映佐是诉争土地上的果树的所有权人。
最终法院认定:根据当事人对诉争土地面积的描述,法院确定土地面积按15亩计算,根据龙桥镇政府每亩6000元的补偿标准,15亩诉争土地的青苗补偿款为9万元。
终审判决:周某贝、陈某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内向上诉人冯映佐返还青苗补偿款9万元”。
苦等9个月 补偿款仍无法到手
判决书下达到现在已经九个月,周某贝、陈某清也没有将青苗补偿款退还给冯映佐。
9月5日上午十点多,南海网记者来到龙桥镇永东村委会儒全村冯映佐的家中。此时的他刚刚和妻子从外头割喂羊草回来。他说,之前这块地是“一家人生活的支柱,现在果地被征用了,只能靠养两头羊马马虎虎过日子”。而因为这9万元的青苗补偿款,也让他一家人“心力交瘁”了,他如今只希望:“法院能够督促对方尽快把9万元还给我。”
9月5日上午十一点多,南海网记者来到龙桥镇永东村委会信全村周某贝的家,却被告知“已经出去”。随后记者通过村民找到周某贝的联系电话。
在电话中,周某贝对记者说:“我们的补偿款是从镇政府正规领出来的,也通过镇政府的认定,如果有什么问题直接找龙桥镇政府了解情况,别的我也不清楚。”
当天,南海网记者也来到了龙桥镇政府。而该镇党政办公室相关负责人表示,“镇政府支持法院的判决,既然法院判决书已经下来,那就按照判决书的判决履行,跟龙桥镇政府没有任何关系。”
(南海网 海口9月6日消息 南海网 记者 孙令正 实习生 杨曦 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