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饮料生产企业注册卫生规范
6.4.3.排水系统
厂区应有合理的排水系统。车间内排水沟应为明沟,必要时应加盖。车间排水沟的侧面和底面应平滑连接,排水沟应有坡度。排水沟的流向不应由一般清洁区流向高清洁区。设备排水应有专门管道,直接导入排水沟,防止漫流。车间排水沟的出口应设有防蝇虫、防鼠装置。
6.4.4更衣室、卫生间、淋浴室、消毒设施 ,
企业设有与车间相连接的更衣室(包括换工作鞋设施),不同清洁程度要求的区域设有单独的更衣室。更衣室应有空气消毒装置,更衣室内挂工作服的衣架不应靠墙。
更衣设施应能够满足生产车间操作人员实际需要。如使用更衣柜,只限于放置私人衣物。更衣柜采用不发霉、不生锈、内外表面易清洁的材料制作,柜顶下斜约450。
不同卫生要求的生产区域的人员的工作服应有明显的区别。同一生产区域内的质量管理人员、检验人员的工作服应有
明显的标识。工作服应集中管理,统一清洗消毒,统一发放。
需要时还应设立与更农室相连接的卫生间和淋浴室。
卫生间门窗不直接开向车间。卫生间应保持清洁。卫生间要有冲水装置、非手动开关的洗手消毒设施及换气、防蝇虫设施,备有洗涤用品和不致交叉污染的干手用品。
淋浴室应保持清洁卫生,排水畅通,并有排气设施,地面、墙壁用的材料便于清洗,照明灯具应加防爆罩。
根据不同饮料生产需要,车间入口处应设有鞋靴消毒池或鞋靴消毒垫。消毒池或消毒垫的宽度应不小于门的宽度或与通道等宽。车间入口处和车间内适当的位置设足够数量的非手动开关的洗手消毒设施,备有洗涤用品及消毒液和不致交叉污染的干手用品。消毒液浓度应达到有效的消毒效果。
6.4.5通风设施
车间内应安装通风设备,以保持车间内空气对流。如有大量水蒸汽、热量产生的区域,应有强制通风设施,防止产生冷凝水。车间进气口应远离排气口、污染源并装有易拆下能清洗的空气过滤网罩。排气口应装有防雨、防尘、防蝇虫装置。废气排放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有粉尘产生的区域应装有排除、收集或控制装置。
6.4.6照明设施
车间内位于生产线上方的照明设施应装有防护罩,工作场所以及检验台的照度符合生产、检验的要求,光线以不改变被加工物的本色为宜,作业区照明设施的照度不低于220Lx。如需检瓶,检瓶工序应设置灯光透视检查台,检验区上方的照度不低于540Lx,检瓶光源的照度应在1000Lx以上。
7原辅材料
7.1原料、辅料
7.1.1生产用原料、辅料应符合GB10791《软饮料原辅材料的要求》和进口国卫生要求,避免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染。原料、辅料中农、兽药残留超过有关限量规定的,禁止使用。投产前,原料还须经过严格检验,经检验不合格的原料不得投产。超过保质期的原料、辅料不得用于食品生产。
7.1.2严禁使用我国、进口国不允许使用的添加剂。特殊用途的饮料中严禁添加我国颁布的禁用物品和国际组织颁布的禁用药物。饮料中使用的甜味剂、酸味剂、香精、食用色素、乳化剂、防腐剂、抗氧化剂、营养强化剂等食品添加剂以及饮料中使用的风味料、我国颁布的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应符合我国和进口国有关食品卫生要求规定。
7.1.3果蔬汁生产工艺中使用的酶制剂、净化剂应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食品卫生要求规定。
7.1.4加工用的果蔬类原料,应采用新鲜或贮藏的成熟适度、风味正常、无病虫害及霉烂果、符合加工要求的果实。果蔬类原料农药残留应符合进口国的要求。加工用的干果品原料应干燥、无霉变、无虫蛀。
7.1.5加工用的原果蔬汁、浓缩果蔬汁应风味正常、不变质。
7.1.6生产含乳饮料用的鲜奶其抗生素残留应符合国家规定。
7.1.7碳酸饮料中使用的二氧化碳需经净化系统处理,且应符合国家标准规定。
7.1.8天然矿泉水源须经国家法定机构勘察合格并取得国家主管部门采矿许可证书后方可生产使用。其他瓶装水源亦须经国家法定机构鉴定合格,取得准用证书后方可投产。企业应每天对天然矿泉水源、其他瓶装水源进行监测。
7.2水、
7.2.1加工用水应符合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及进口国要求。饮料工艺用水应采用蒸馏法、电渗析法、离子交换法、反渗透法及其他适当的方法对水进行处理以符合GB10791《软饮料原辅材料的要求》中饮料工艺用水的特殊要求,同时企业应进行所规定项目的水质检验。
7.2.2企业应每年2次由具备检测资格的机构对生产用水按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进行全项目的水质检验。
7.2.3企业应对厂区内所有的生产用水的出水口进行编号并绘制供水网络图,还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全厂用水进行检验,并确定检验频率,检验项目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色、浑浊度、气味(嗅和味)、pH值、细菌总数、大肠茵群和游离余氯等。
7.2.4企业有自备贮水箱、贮水池或贮水塔的,应制定对这些设备设施的清洗程序、清洗效果的检查程序并实施。
8生产卫生控制
8.1防止污染
生产所需要的配料应在生产前运进生产现场的配料库中,避免污染。原料、辅料、半成品、成品应分别暂存在不会受到污染的区域。
盛放食品的容器不得直接接触地面。车间内不得使用竹木工器具(包括木制砧板和有竹木柄的刀具)和容器,不得使用麻袋作为原辅材料或半成品的包装袋。
容易造成交叉污染的清洗、拣选、榨汁、浓缩、调配、过滤、灌装、封罐、杀菌,固体输送、干燥、粉碎、装料,包装,制冷等工序,应采取有效控制措施予以分区或隔离,防止生产过程中相互污染。班前班后做好卫生清洁工作,专人负责检查,并作检查记录。
储果蔬池表面应平滑,防止果蔬擦伤。输送果蔬用的水应定时更换,拣选工序要加强对烂果的控制,防止污染。
固体饮料加工生产中应注意除尘,防潮。
8.2清洗消毒
应定期对场地、生产设备、工具、容器、泵、管道及其附件等进行清洗、消毒。并定期对清洗消毒效果进行检测。使用的清洗剂、消毒剂应符合有关食品卫生要求规定。清洗前尽可能地将可拆卸的生产设备、管道连接部件拆开,使清洗水能够冲洗到所有与产品接触的部分。车间内清洗用的软质水管或者水枪应保持正常的工作状态,不得落地。
车间应设置专用的工器具清洗、消毒场所。
8.3杀菌
采用加热杀菌工艺时,应按不同种类的产品杀菌要求制定有科学依据的杀菌工艺(如:巴氏杀菌、超高温杀菌、二次杀菌)规程并正确实施,同时做好自动温度记录及相关记录;采用非加热杀菌工艺时,应采取无菌灌装工艺或其他可控制污染的灌装工艺。
8.4金属探测
固体饮料生产检验工序需要时应设置金属探测器,以控制金属碎屑对产品造成的显著危害。
8.5不合格品的处理
对加工过程中产生的不合格品、应在固定地点用有明显标志的专用容器或设施分别收集,同时对不合格品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并在质检人员监督下及时采取措施和处理。
8.6害虫控制
企业须有虫害控制计划、按计划设置足够的防鼠、防昆虫的设施。在厂区放置的捕鼠工具应有布点图,逐个编号。车间内部不得设置诱杀昆虫的设施,不得施放药物灭鼠杀虫。所有的捕鼠及杀昆虫设施均须按规定进行检查并有检查记录。
8.7废弃物管理
废弃物的排放与处理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废弃物暂存容器应选用便于清洗消毒的材料制成,结构严密。废弃物容器应专用、有明显的标识并配置非手工开启的盖。废弃物暂存场地应远离车间并应定期冲洗。废弃物应及时清运,避免污染原辅材料、水源、设备和厂区道路。
8.8有毒有害物品的控制
制定并执行有毒有害物品的储存和使用管理规定。应列出有毒有害物品清单,建立使用记录。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洗涤剂、消毒剂、杀虫剂及其他有毒有害化学药品不准使用。
确保厂区、车间和化验室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杀虫剂、燃油、润滑油和化学试剂等有毒有害物品得到有效控制,避免对食品、食品接触表面和食品包装物料造成污染。
企业应建立有毒有害物品的专用储存库,并与加工生产中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等化学试剂分库存放,标识清楚。
9标识、包装、运输与储存
9.1标识
预包装的标志应符合进口国的要求。应在运输包装物的侧面标注卫生注册编号、批号和生产日期等内容。加贴的合格证应符合我国和进口国规定。
9.2包装
包装容器和包装材料应符合GB10790《软饮料的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标准和进口国的规定。包装容器和包装材料不得合有有毒有害物质,不易褪色。预包装容器不允许回收使用。
包装(灌装)用的玻璃瓶、金属罐(桶)、塑料容器、复合软包装容器以及其他包装材料进厂时应验收、做必要的检测项目。进口包装容器须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并出具卫生证书。
产品包装(灌装)应在专用的包装间进行,包装(灌装)间及其设施应满足不同产品需无菌灌装或低温灌装或常温灌装的条件以及固体饮料对包装环境温度、湿度的要求。产品包装应严密,整齐,无破损。
9.3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干燥,并根据产品特点配备防雨、防尘、隔热、冷藏等设施,运输时不得与其他物品混装。
玻璃瓶装饮料运输及装卸时要防止破碎,避免污染其他产品。
9.4储存
9.4.1预包装容器和内、外包装物料应分别存放,包装物料库应干燥通风,并有防尘设施,防止污染。
9.4.2原料、成品库应保持清洁、阴凉、干燥、通风,具有防热、防冻、防霉、防鼠、防虫设施。
贮藏能力应与生产能力相适应。
9.4.3原料、成品不得露天堆放。原料、成品应分别专库储存,不得与有毒、有异味、易挥发或潮湿的物品混放。同一库内也不得存放可能造成相互污染或者串味的食品。
原料、成品库内的原料、成品保存应配置垫仓板,所有物品均不得直接放置在地面,应保持墙距和垛距,堆码高度应合理。设有标识,防止混杂,库内应留出通道。
9.4.4需要低温度储存的原辅料、成品应储存在低温库中。贮存温度和期限应符合相应品种规定。应配备温度显示装置、自动温度记录装置。
9.4.5对包装物料库、原料库、成品库、低温库应定期检查并有记录,发现异常应及早处理。如果发现成品包装破损或长时间的储存,应对储存的原料、成品重新检验。
10检验要求
10.1检验机构
企业应设立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满足实际检验工作和质量控制需要的独立的检验机构。检验机构对产品质量有否决权。
检验机构的检验场地、检验设施、仪器设备、检验器具应满足感官、理化、微生物实际检验工作的需要。
检验仪器和检测器具应按规定计量或校正,合格的才能允许使用,并按规定建立计量档案。
10.2检验人员
应具备相应资格的检验人员。检验人员应具有中专或以上学历,接受过相关专业培训,具备上岗资格。
检验人员应能独立、有效地履行职责,严格地执行检验操作规范,检验结果准确、真实。
10.3检验技术资料
企业应具备检验工作所需要的原辅材料验收标准、产品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样品保存方法和保存期限等检验技术资料。
10.4检验管理
企业检验机构应核查原辅材料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并按标准规定取样检验,出具检验报告。
对收购农户的水果、蔬菜、鲜奶亦应按标准规定取样检验。合乳饮料加工用的鲜奶,应进行相关抗生素的快速检测。成品出厂前企业检验机构应按生产批次进行检验并按规定期限、规定程序出具检验报告。经检验,判定为不合格的该批产品不准出厂。超过保质期的产品不准出口报验。
企业检验机构应对车间卫生检测项目进行监测。
10.5委托检验
使用社会实验室承担企业检验工作的,应签有委托检验合同,并且该实验室应具有相应的资格。
直接关系到生产过程中卫生质量的控制时效性较强的检验项目,不得委托检验,应由企业检验机构自行完成。
11记录
企业应在体系文件中对反映卫生质量活动记录的设置、格式、使用、收集、编目、归档、存储、保管和处理进行规定,并贯彻实施。
记录应现场记录,不得追记、补记或预先记录。
记录因笔误而造成记录数据有误的允许划改一次,由记录者本人在现场进行划改。不得采取涂抹、描粗的方式划改数据,不得根据某种需要而去任意划改数据,影响数据的真实性。
记录应由记录人员亲笔签名,不得使用印章。
记录应在企业规定的期限内审核完毕;质量记录审核的签名应手签,不得使用印章。操作记录、审核记录不得是同一人员。
质量记录应按规定建立档案,保存期不少于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