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锯掉荔枝种香蕉引官司 四诉四审两年无果
村民一怒之下,将其告上法庭。认为王邦文是国家公职人员,从事赢利性活动违规;擅自砍掉荔枝属违约。王邦文则称,自己是改良荔枝。而此案从2006年3月起,历经四诉四审,至今未果。
村民:砍掉荔枝严重违约
1993年10月30日,和正村与临高县林业局签订《联营荔枝合同》,联营种植247亩荔枝。同年县林业局每亩投入资金500元,并负责技术指导、种苗供应和果品收购。
由于管理技术、方法等问题,荔枝收益不好。临高县公安局在职在编人员(没入警)、现在皇桐派出所上班的同村人王邦文,提出承包这片荔枝园,自负盈亏。1997年2月1日,村里跟王邦文签订了《承包荔园合同书》,承包期限为40年。承包方只有使用权,没有转让权。
2006年3月,村民将王邦文告上法庭。诉称在2003年,其没有征得村民同意及林业部门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荔枝全部砍掉种上香蕉,还在周边扩占原告的土地。另外对方从未交过押金,2005年至今没有支付承包金。其行为已严重违约。
庭审时村民还提出,被告是在职公安人员,根据公安部禁止公安干警从事经营活动的规定,请求确认原、被告签订的《承包荔园合同书》无效,判令被告将荔枝园归还原告并支付2005年和2006年承包金2万元。
王邦文辩称,由于品种问题,荔枝园给被告造成经济损失,为增加收入,才在荔枝间种香蕉。被告是一名职工,不是正式干警,并不违反规定。
一审判决:被告违反规定
临高县人民法院认为,因荔枝园是原告与第三人临高县林业局联营合作种植的,并不是原告独资财产,其没有经过林业局的同意,将荔枝园发包给王邦文是不合法的。被告属县公安局职工,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原、被告签订的《承包荔园合同书》属营利性合同,被告的行为已违反了上述规定。原告的请求应予支持。
法院于2006年10月作出一审判决:双方于1997年2月1日签订的《承包荔园合同书》无效;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2006年12月31日前,将承包的荔枝园247亩归还原告。
四诉四审至今未果
王邦文对此不服,上诉至省中院。2007年5月,省中院作出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临高法院重审。
2007年10月,临高县人民法院作出重审判决:驳回和正村的诉讼请求。
和正村对此判决不服,上诉至省中院。日前,省中院在临高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由于上诉方不同意调解,法庭宣布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