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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约不成,就把700棵桃树砍了

排行榜 收藏 打印 发给朋友 举报 来源: 正义网-检察日报   发布者:webmaster
热度297票  浏览122次 【共0条评论】【我要评论 时间:2009年6月10日 14:12
  听闻果园可能要被征用的传言,李俊忠想与承包方撕毁果园承包协议。协商不成,李俊忠竟然擅自砍掉13亩果园。结果,李俊忠被承包方告上法庭赔偿,村委会受到“连坐”。
  
  6月8日,北京市平谷区法院审理了这起韩自明诉李俊忠、第三人北京市平谷区大兴庄镇陈良屯村村委会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案。
  
  转包是否有效,各有说法
  
  原告韩自明诉称,2002年4月,李俊忠将承包的陈良屯村13亩桃园转包给自己,期限25年,承包费每年每亩150元。协议签订后,他对桃园中刚刚种植的树苗进行了大量的投入与管理。然而,李俊忠见承包的果树长势良好,且听闻传言果园可能要被征用,便以各种理由阻止自己正常经营管理,意图解除果园转包协议。
  
  “2008年1月,我给他缴承包费,他拒收。我又向村委会缴,村委会以与我不存在承包关系为由也不接收。”韩自明在法庭上陈述,2008年5月,李俊忠在多次要求他解除合同未果的情况下,趁其不备擅自将正处于8年盛果期的700余棵桃树砍掉,并种上玉米。李俊忠的行为严重侵害了他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李俊忠以及村委会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桃树被毁经济损失62万元。
  
  法庭上,被告李俊忠辩称土地承包法规定乡村集体以外的人发包土地需经合法程序表决通过方可转包,但双方签订的转包合同没有履行表决程序,合同无效。他还称,2004年8月,村委会发出书面通知要求他不得将桃园转包给外村人,否则无效;原告在承包桃园之后并没有对果树进行经营管理,桃园处于自生自灭状态,大量果树死亡,现存果树也没有任何价值,只能更新。如果不砍伐,就会影响京平高速公路的绿化。
  
  对于这起案件,村委会认为承包合同是村委会与李俊忠签订的,与原告无关。砍树无需批准?
  
  被告当庭提交的村委会的“通知”这份证据,成为庭审争议焦点。
  
  原告认为,“通知”是被告伪造的。理由是,该案曾几次审理,被告从未谈到这个事实,村委会也表示对转包没有限制。
  
  村委会则称不是本届村委会开具的,而且上面一处是圆珠笔另一处是铅笔写的,不予认可。
  
  关于证据,审判长与诉讼双方有一段对话:
  
  法官:这份证明是给谁开具的?被告:给我开的。
  
  法官:为什么名字有改动?
  
  被告:我也不知道。证明是村委会会计出具的,会计是我弟弟。
  
  法官:为什么在以前的诉讼中一直没有提交?
  
  被告:以前没找到。
  
  法官:砍树有没有经过批准?被告:砍伐果树不需要批准。
  
  法官:是谁让两名村干部参与砍树的?
  
  被告:是我找他们去砍伐的,不代表村委会。
  
  法官:村委会有没有规定合同不得转包?
  
  村委会:没有规定。
  
  法官:参与砍树的两个村干部当时任什么职务?
  
  村委会:一个是村党支部书记,一个是支委。
  
  法官介绍,法院到平谷区果品办公室进行了调查,桃园是2002年由区果品办统一栽种,当时按照2米x6米的标准栽种,每亩大约55棵桃树。法院委托北京中林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被砍桃树的损失进行评估,鉴定损失为31.3万元。
  
  对于这份评估报告,原告和村委会表示认可,但被告不认可,依然强调转包合同无效。
  
  判赔31万,公安认为不构罪法院审理认为,韩自明与李俊忠签订的桃园承租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村委会也当庭明确对于转包没有限制,法院故此确认双方签订桃园转包协议有效;李俊忠擅自砍伐韩自明承包地内的桃树,侵犯了对方的转包经营权,应当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法院遂判决,李俊忠将桃园返还韩自明并赔偿对方经济损失31.3万元。
  
  对于记者“擅自采伐13亩果园,是否触犯刑法”的疑问,主审该案的平谷区法院胡光辉法官说,公安机关侦查认为不构成犯罪,目前仅仅是民事索赔。
  
  “本案表面上看是利益之争引发的矛盾,实质上反映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所带来的新问题———如何保护农村土地流转受让方的合法利益。”胡法官一语中的。他说,这几年,由于平谷区修路、建电网占用了一些土地,关于地上物的补偿利益分配在农户中引发诸多纠纷。“去年,我们就办理这类案件200件,为了利益,父子、兄弟、朋友,反目成仇。这是土地流转之后诱发的新型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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