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约定种植水果 不料盖起楼房
一家科技公司违约使用土地,两百亩承包地被判返还原告
本报讯(记者邓色迎 通讯员陈红恩 欧云略)一家研究所将200亩土地承包给一家科技公司,公司不按约定使用土地,被研究所告上法院。5月27日,兴宁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涉及200亩土地的承包纠纷案作出判决,解除土地承包协议书,被告将双方约定的承包地返还给原告,原告补偿被告经济损失共计1987943元,诉讼费各承担一半。
法院查明,1994年1月24日,原告某研究所与被告某科技公司签订一份土地承包协议书,约定由原告将总面积为200亩的土地承包给被告作为开发水果生产所用,土地承包期为50年,1994年至1998年的年承包金为16000元;1999年至2003年的年承包金为2万元;2004年至2043年的年承包金为24000元。每年的承包金于当年1月31日前交清。
合同签订后,原告将双方约定的上述土地交付被告使用,被告每年按约定的期限交纳承包金。1996年4月8日,被告在承包土地范围内创办了一所学校,但没有办理有关证书。原告遂以被告完全不按土地承包协议约定使用土地,其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为由将被告诉至兴宁区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被告返还承包地,由原告补偿50万元给被告。该案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委托有关鉴定机构对土地上的财产进行评估,评估价值为1987943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依约将承包地交付被告使用,但被告未依约使用承包地用于开发水果生产,而在承包地上搭盖建筑物开办学校而没有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将部分农业用地擅自变更为建设用地,违反了法律相关规定。同时,原告应补偿被告在该承包场地上的财产损失,法院参照鉴定机构评估财产的金额,由原告补偿被告1987943元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