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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会盖楼乱堆土涝死果树 果农告赢获赔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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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度221票  浏览154次 【共0条评论】【我要评论 时间:2012年2月23日 12:20
  水母网2月23日讯(YMG记者孙致霞) 某居委会盖大龄青年楼,挖出的土堆在邻村一果园边上,致果园雨水无法排出,造成部分果树死亡。果农牟大叔遂一纸诉状告到法院。前不久,芝罘区法院做出判决,他家的果园官司打赢了,被告共赔偿了101537元。因官司胜诉,连之前交的2381元案件受理费和13800元鉴定费均由被告掏。
  
  果园边上矗土堆 果园积水树全涝死
  
  牟大叔今年70岁,是芝罘区只楚街道某村人。1998年,他与村委签订了承包果业合同,承包了位于该村崖顶的28亩果园。
  
  让他没想到的是,2010年4月,某居委会准备盖大龄青年楼,就在他承包果园的北侧施工。挖地基时,施工人员将黄土堆放在果园北侧,形成了一个长约200米、高约7至8米的黄土堆,大土堆正好挡住了牟大叔家的北窗,不仅影响了牟大叔一家人的正常生活,而且该土堆将果园北面原有排水沟彻底填埋,导致无法排水,雨水直接流入他家承包的果园,致果树死亡,水果腐烂,给他造成了重大损失。
  
  当时,牟大叔曾向媒体求助,记者先后三次去现场,经采访后刊发了《施工阻断排水果园被淹,30棵无花果“命悬一线”》等相关报道。经报道后,问题并未彻底解决,该居委会在一段时间内虽然停止了施工,但大土堆依旧矗立。以前,果园北边地势低凹,雨水向北流,自从果园北边矗起大土堆后,碰到下雨天,果园里的水根本排不出去,许多果树开始死亡。
  
  无奈,2010年11月24日,牟大叔一纸诉状将该居委会告到了芝罘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其排除妨碍,恢复排水沟原状,并赔偿经济损失101537元。
  
  被告辩称果园地势低 法院依法取证
  
  法院立案后,芝罘区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此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庭审中,被告辩称,根据《物权法》规定,对自然流水排放应尊重自然流向。从地势上看,牟大叔的果园及房屋位置是西高东低,北高南低,而牟大叔的房屋及果园所处位置在东南方向,土堆的堆放是居委会自有的范围内,未改变原排水的自然流向。对于果园北侧的土堆,牟大叔没有证据证明属于某居委会所有。
  
  被告还说,牟大叔使用的土地在铁路防护区内,没有土地使用权。即使土堆的存放与果树的死亡有因果关系,牟大叔应及时使用和增加排水设施以减少损失,而其却放任果树死亡致损失扩大,他自己应承担一定责任。
  
  为查个“水落石出”,法院进行了认真调查。经查,1998年2月8日,牟大叔与南仓村委签订了果园承包合同。合同中载明:南仓村委将坐落于该村崖顶的果园28亩(老园)发包给原告经营管理,并将果园内的房屋5间、棚厦、猪圈数间一并无偿交由原告使用,承包期共20年。
  
  合同签订后,牟大叔即依约在此经营果园,种植樱桃、无花果、桃树、桑树、枣树等。果园北面即是某居委会的辖区,以一条排水沟为分界。2010年4月,该居委会因建设大龄青年楼项目,在牟大叔所承包果园的北侧堆放了一处大型土堆。
  
  调查中,法官还现场到牟大叔承包的果园进行勘验,发现果园位于兰烟铁路辅线西侧,烟大铁路轮渡铁路线东侧,北与某居委会相邻。果园的北侧有一座巨型土堆,该土堆即是某居委会为建设大龄青年项目楼工程而挖出的土石方。土堆的底部距离牟大叔承包果园约1米,果园中有部分果树死亡。
  
  讨公道老牟借钱鉴定 堆土方终于被判赔偿
  
  果园无法排水,致果树被涝死,这从表面上看很简单,但要证明其与土堆堆放有着因果关系,则必须由具有资质的司法鉴定中心给出结论。
  
  为了弄清这一点,证明死亡的果树与土堆堆放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牟大叔向亲戚借了13800元作为鉴定费,向芝罘区法院申请了司法鉴定。
  
  鉴定的结论是:果园内果树的死亡与土堆的堆放存在因果关系。对于牟大叔死亡果树的数量及损失情况,经鉴定,无花果死亡88株、大樱桃死亡9株、花椒死亡493株,2010年已造成的损失为58467元,未来三年可能造成的损失为43070元。
  
  2011年12月9日,芝罘区法院依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判决该居委会60日内恢复牟大叔承包果园周围排水沟原状,并赔偿其2010———2013年共计4年的损失101537元。案件受理费2381元及鉴定费13800元,均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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