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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规定》出台 价格违法最重可追究刑责

排行榜 收藏 打印 发给朋友 举报 来源: 南方农村报   发布者:webmaster
热度86票  浏览129次 【共0条评论】【我要评论 时间:2010年7月20日 15:22
  发展委紧急出台《特别规定》 以适应价格异常波动时期监管需要 价格违法最重可追究刑责
  
  作者:李晓芬
  
  本报讯(记者李晓芬)7月13日,国家发改委公布了《关于市场价格异常波动时期价格违法行为处罚的特别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特别规定》),按规定,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恶意囤积等行为,没有违法所得的,罚款数额从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提高为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或者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无违法所得论处。这一新规的惩罚力度明显加大,也增加了一些惩罚无依据的细则。昨日,发改委有关负责人针对《特别规定》出台的背景、内容以及相关启动程序等问题进行了解读。
  
  今年初以来,农产品价格变动异常,不同产品轮番涨价。对此,国家发改委和地方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加大了对农产品价格秩序的整治力度。
  
  “但在检查中发现,现有的价格监督检查法律法规还不能完全适应价格异常波动时期监管工作的需要。”发改委有关负责人表示,这主要表现在,处罚力度不足以教育和惩戒违法经营者,执法程序不适应价格异常波动时期监管工作的需要,处罚对象局限于经营者,不利于强化对其他市场参与者的监管。同时对哄抬价格等行为的界定也需要进一步细化。“结合价格异常波动时期价格监管工作的特殊性,制定一部《特别规定》十分必要。”
  
  该负责人介绍,《特别规定》仅适用于价格异常波动时期,只针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恶意囤积、哄抬价格、串通涨价等几类违法行为,加大了对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特别规定》还专门规定了启动程序,即只有当重要商品和服务的市场价格出现异常波动,可能对人民群众生活和企业生产造成重大影响时,经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才能适用《特别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根据《特别规定》,首先对各种违法行为提高了罚款数额。串通涨价行为,没有违法所得的,罚款数额从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提高为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恶意囤积等行为,没有违法所得的,罚款数额从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提高为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此外,对拒绝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行为,罚款数额也从5万元提高至20万元。
  
  其次,重申了从重处罚原则。经营者有转移涉案资金或者商品、拒绝配合调查和处理、屡查屡犯、违法行为严重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等情形的,应当在法定幅度内从重处罚;第三,引入了刑事责任。《特别规定》明确规定,价格违法行为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对于交易记录和财会帐簿不健全的企业,查明其具体的违法所得数额往往是非常困难的,为了从快制止和查处违法行为,《特别规定》规定,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或者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无违法所得论处,依法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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