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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发布公告 进口东盟果汁税率有变

排行榜 收藏 打印 发给朋友 举报 来源: 中国海关   发布者:webmaster
热度538票  浏览151次 【共0条评论】【我要评论 时间:2009年7月07日 15:51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2009年关税实施方案》,海关总署于2008年12月30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8年第98号公告,其中规定对原产于包括菲律宾在内的东盟国家的部分税目的商品继续实施2009年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税率现经国务院批准,自2009年7月1日起,对原产于菲律宾的部分税目商品实施2007年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税率(详见下表),不再实施2009年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税率

    《中国-东盟自贸区2007年协定税率表(菲律宾)》使用了简化的商品名称,其范围与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相应税号的货品一致。

    本公告内容自2009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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