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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萄减产归咎农药 举证不能被判驳回

排行榜 收藏 打印 发给朋友 举报 来源: 上海新闻网   发布者:webmaster
热度110票  浏览102次 【共0条评论】【我要评论 时间:2010年4月23日 11:04
  中新上海网4月22日电(史建颖) 葡萄喷洒农药后出现落花、落果,感觉异常的葡萄种植户将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请到葡萄园查明原因,执法大队的初步判断是减产并非农药所致。后因赔偿协商不成,农户将农药公司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农户未提供证据证明农药存在质量问题,不应要求被告承担产品质量损害赔偿责任。
  
  2009年5月,葡萄种植农户王涛(化名)至某农药销售公司购买农药,当王涛向葡萄喷洒了购来的药水几天后,葡萄出现落花、落果现象。为查明葡萄出现异常情况的原因,王涛分别向嘉定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及江苏省太仓市农林局等部门反映。嘉定农业执法大队接报后至葡萄园内进行检查和取样,并初步判断,造成葡萄大量落花、落果的原因主要是气候异常及2008年、2009年早期栽培管理措施不当,并非农药药害所致。然而自2009年5月下旬起,王涛便多次找到农药公司协商损失赔偿事宜,但均未果。为此王涛向嘉定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农药公司赔偿其葡萄减产经济损失人民币60000元。
  
  法院审理过程中,王涛却未举证证明被告销售的农药存在质量问题,也未申请对农药的质量问题进行鉴定。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涛要求农药公司承担产品质量损害赔偿责任,首先必须证明其销售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然本案中,王涛仅能证明其至被告处购买了农药,而无证据证明被告销售的农药存在质量问题,庭审中,王涛亦未申请对农药的质量问题进行鉴定,且根据嘉定农业执法大队的初步结论,原告的损害并非药害所致,故王涛要求农药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并判决依法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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