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找倾斜农产品“议价天平”的砝码
政府适当时候
要给合作社“断奶”
记者手记
尽管关于合作社的演绎五花八门,但对于其内涵和外延,官方早有一套完备的诠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指出,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对于合作社的组成,该法规定了合作社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中山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标准(试行)》中更为明确地指出合作社里“没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成员。”
上述法律法规从设计的层面把合作社划定为市场主体,意味着政府所扮演的角色不是“参与者”,而是“服务者”;不是“运动员”,而是“裁判员”。
不过,农民合作社作为市场中的新生儿,如果没有人“喂奶”,它很有可能在人生之初就早早夭折。在中山不少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办社实践中,我们看到了其对于政府引导、扶持的需要。
金斗番石榴专业合作社就是其中一个案例,合作社的章程以及生产标准,都是由农业站的工作人员参与制定,每年政府还提供给金斗合作社一定的活动经费,用于合作社社员外出参观学习以及平时的沟通交流。
南头镇政府则为南头外延农业专业合作社搭建了网络党支部,建起了专用办公室,不定期为农户邀请生产、营销方面的专家授课,也同样每年提供给他们资金扶持。
但最为核心的问题还是在于“怎么做”。组建一个合作社并不困难,难的是合作社要真正发挥它的作用,做到“统一生产资料采购、供应,统一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生产技术规程和技术培训,统一提供经营信息,统一农产品销售”。就我们所观察到的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来说,他们缺乏足够有魄力和经济实力的牵头者,农户之间也没有达成足够大的决心进行深度合作,因为他们“没信心”,并且“不知道”—农民对入社能不能赚到钱没信心,牵头者对于合作社“四个统一”的实现途径不知道。而“信心”和“知识”则是目前农民们最希望政府通过实际的帮扶为他们提供的。在采访中,有部分合作社的社员提出,如果政府的资金扶持力度再大一点,合作社的推进应该会更顺利,也有人表明希望政府人员牵头管理合作社,帮他们做农商对接。
当然,政府也应该在适当的时候给合作社“断奶”。当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模式日渐清晰、合作社自身也逐渐成熟强大以后,政府应该将有形的援手从市场中收回来。就中山本地来说,长龙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的监事长王晓琴希望的是政府和银行能够提供合作社更大的贷款力度以及更高程度的农业保险,这样的想法更加契合市场的精神,因为她的诉求实质是希望政府提供更加良好的市场环境。
或许对于一个农民专业合作社来说,等到政府真正从它的生产、经营、管理环节中消失于无形的时候,就意味着它的成功了。
南方日报记者 孙嘉琳 见习记者 王子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