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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西兰“奇异果”商标遭克隆 在上海获赔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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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度94票  浏览87次 【共0条评论】【我要评论 时间:2008年7月07日 16:27
  中新社上海七月六日电 (记者 陈静)记者今日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因注册商标克隆,全球最大的猕猴桃生产销售新西兰泽斯普瑞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泽斯普瑞公司),将南通西树果品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树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推上被告席。上海市一中院新近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西树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泽斯普瑞公司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人民币。
  
  猕猴桃在新西兰被称为“奇异果”。泽斯普瑞公司早在一九九八年就开始在上海等地销售猕猴桃产品,所销售的水果以其特有的口感、高营养等优良品质在消费者中建立了良好的声誉。此外,泽斯普瑞公司是“Zespri及太阳光芒图形”两项注册商标的所有人。
  
  据泽斯普瑞公司诉称,去年年初,该公司员工在市场上发现,西树公司销售的一种猕猴桃的商标“Znishio”与本公司注册商标相似,便向工商部门举报。同年四月三十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闵行分局在西树公司的销售点查处,查获大量标有“Znishio及图形”标识的侵权产品、包装盒和标签。
  
  而后,西树公司并未停止侵权行为。八月三十日下午,沪工商局再次查获了标有“Znishio及图形”标识的“红心”猕猴桃产品和标有“Nnishio及图形”标识的“绿心”猕猴桃产品。
  
  沪一中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对两项“Zespri及图形”商标所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被告西树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猕猴桃产品上所使用的“Znishio及图形”或“Nnishio及图形”商标在图文结构、颜色组合、首字母的写法上与原告的注册商标极其近似,足以使消费者将西树公司的猕猴桃产品误认为是原告的产品。西树公司模仿原告商标的主观故意明显,侵权时间较长,地域较广,生产、销售侵权产品的数量大,原告要求其赔偿三十万元应属合理,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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