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贸组织专家小组就“欧盟-香蕉”案执行情况发布裁决报告
2008年5月19日,世贸组织专家小组就“欧盟—香蕉进口、销售和经销体制”案(DS27)的执行情况发布DSU第21.5条裁决报告。
专家小组在对有关程序性事项予以审查后,认为:
(1)根据《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的相关规定,美国有权要求启动第21.5条诉讼程序;
(2)欧盟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美国无权就欧盟的香蕉进口体制提出质疑”;
(3)欧盟也未能证明美国基于第21.5条提出的诉求应当予以驳回,因为欧盟当前的香蕉进口体制并不是必须履行争端解决机构裁决和建议的相关措施。
针对美国就实体问题提出的诉求,专家小组认为:
(1)欧盟仅对自非、加、太地区进口的相关产品实施优惠政策(即每年的零关税配额为775000吨)的做法违反了《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1.1条;
(2)随着“多哈豁免”于2006年1月1日的到期,欧盟未能证明其对非、加、太地区国家进口产品实施零关税配额的做法可以继续实施“多哈豁免”;
(3)欧盟当前的香蕉进口体制,尤其是仅针对非、加、太地区的优惠关税配额措施,违反了《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13.1和13.2条
基于以上认定,专家小组最终裁定,欧盟基于欧盟理事会第1964/2005号决议设定的香蕉进口体制,尤其是针对自非、加、太地区国家进口产品实施零关税配额的做法,显示其并未履行争端解决机构的裁决和建议。
专家小组在对有关程序性事项予以审查后,认为:
(1)根据《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的相关规定,美国有权要求启动第21.5条诉讼程序;
(2)欧盟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美国无权就欧盟的香蕉进口体制提出质疑”;
(3)欧盟也未能证明美国基于第21.5条提出的诉求应当予以驳回,因为欧盟当前的香蕉进口体制并不是必须履行争端解决机构裁决和建议的相关措施。
针对美国就实体问题提出的诉求,专家小组认为:
(1)欧盟仅对自非、加、太地区进口的相关产品实施优惠政策(即每年的零关税配额为775000吨)的做法违反了《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1.1条;
(2)随着“多哈豁免”于2006年1月1日的到期,欧盟未能证明其对非、加、太地区国家进口产品实施零关税配额的做法可以继续实施“多哈豁免”;
(3)欧盟当前的香蕉进口体制,尤其是仅针对非、加、太地区的优惠关税配额措施,违反了《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13.1和13.2条
基于以上认定,专家小组最终裁定,欧盟基于欧盟理事会第1964/2005号决议设定的香蕉进口体制,尤其是针对自非、加、太地区国家进口产品实施零关税配额的做法,显示其并未履行争端解决机构的裁决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