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投稿 (限新闻稿件,种植技术请到论坛交流)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你的位置:水果邦 >> 农资 >> 农资频道 >> 详细内容 在线投稿

工商总局:支持农资龙头企业到灾区开设连锁店

排行榜 收藏 打印 发给朋友 举报 来源: 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发布者:webmaster
热度225票  浏览93次 【共0条评论】【我要评论 时间:2008年5月30日 12:32

   本报讯(记者 贾君)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积极支持地震灾区抗震救灾、恢复生产、搞活市场、重建家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5月28日发出《关于支持地震灾区恢复生产、搞活市场、重建家园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各地工商机关认真做好受灾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变更登记等工作;改进管理,提高效率,提供便捷高效的登记服务,积极支持和引导信誉好、规模大的农资龙头企业采取多种方式到灾区开设农资经营连锁店,增加市场供给,方便群众购买。
  
  《意见》要求,对在地震灾害中营业执照等证照丢失或者毁坏的,根据当事人申请和核查登记档案,及时予以补发,以利市场主体迅速恢复生产经营,开展商事活动。适当放宽认缴出资期限和设立登记期限,灾区恢复重建期间,对于因灾情影响实收资本不能按期到位的公司,允许其股东适当延长认缴出资期限;对于因灾情影响不能在法定有效期内提出设立登记申请的,可以允许适当延长有效期限。
  
  《意见》指出,要认真做好受灾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变更登记等工作,改进管理,提高效率,提供便捷高效的登记服务。对于确因灾情影响无法提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所需规范文件的,可采取由申请人承诺限期补交,先予办理登记,事后加强监管等方式;企业、个体工商户在设立登记或者变更登记中,虽暂不能提交住所和经营场所证明文件,但确有住所和经营场所的,可以先发照,并限期补交证明文件。对于申请办理登记的,登记机关要提前介入,主动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指导和服务;在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中,尽量缩短登记时限,提高工作效率。对于因灾情影响无法按期参加年检的企业,允许其延期参加年检,并免收年检费用。
  
  《意见》强调,各地要尽快恢复建立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电子数据,为依法监管奠定扎实基础。灾区各级工商机关在自身恢复重建时,要以高度的责任心,恢复重建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档案和相关数据库。对于原始档案已经毁损的,掌握相关数据的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协助核对电子数据,补录、复制登记档案,保持登记档案的连续性和准确性。
  
  《意见》要求,免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市场管理费,积极支持恢复生产、搞活市场。抗震救灾期间,凡进入灾区市场销售食品、蔬菜等生活必需品的,工商机关免收市场管理费。对灾区设立的个体工商户,一律免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对农村流动性小商小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于工商登记,免收工商行政管理费用;对农民在集贸市场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的,免于工商登记,免收工商行政管理相关费用。要积极支持和引导信誉好、规模大的农资龙头企业采取多种方式到灾区开设农资经营连锁店,增加市场供给,方便群众购买。积极支持和引导农资、农机龙头企业到灾区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促进灾区农民恢复生产,重建家园。同时要指导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发挥桥梁纽带作用,鼓励、引导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积极参与灾区恢复重建,扩大对灾区的商品运输和销售。培育、发展农村经纪人,积极发挥经纪人信息沟通和产销衔接等作用,把灾区农产品推向市场,促进农民增收,开展生产自救。
  
  《意见》指出,工商机关要支持地震灾区做好商标注册等工作。对因地震灾害影响,当事人不能依法及时办理商标续展注册、商标异议答辩、3年不使用注册商标提供证据等相关手续可能导致商标权利丧失的,鉴于不可抗力原因,当事人可以自障碍消除之日起一定期限内,提供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工商局出具的证明,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对地震灾区的商标注册申请,如对恢复生产、重建家园确有必要的,经省级工商局提出,经批准可以提前审查,对符合商标法律规定的及时予以初步审定公告;对地震灾区的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就有关商标驳回复审、撤销商标复审、商标异议复审、商标争议申请、答辩、补正等有关事宜不能做出反应的,在受灾期间时限中止,待灾区秩序恢复正常后可顺延。同时积极支持地震灾区实施商标战略,指导灾区企业依法做好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注册工作,充分发挥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在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中的积极作用。

上一篇 下一篇
查看全部回复【已有0位网友发表了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