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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因偷拿两个山楂果遭超市索赔100元

排行榜 收藏 打印 发给朋友 举报 来源: 合肥在线   发布者:webmaster
热度111票  浏览146次 【共0条评论】【我要评论 时间:2012年1月31日 12:21
  本报热线96511消息 到超市购物,看到新鲜的山楂果,于是便顺手拿了两个放在购物袋内,没想到出门的时候被保安抓个正着,两天前,家住省城的黄先生因为这件不光彩的事情被超市索要了100元赔偿金。
  
  “虽然事情都过去两三天了,但是我还是很郁闷,我不就拿了两个山楂果吗,怎么一下子就罚了我一百元钱,我真是想不通啊。”三天前,家住南七附近的黄先生前往桐城路的永辉超市购物,进门之前看见超市准备将一些菜叶水果丢弃,黄先生觉得可惜,就捡了一些放在购物袋里,黄先生带着一袋烂菜叶进去购物,在购物的过程中,黄先生来到水果区,看到摆设着新鲜的山楂果,于是黄先生就顺手拿了两个山楂,放在袋子里准备一起带出超市。
  
  购物完的黄先生准备结账离开,可就在出门的时候,被超市保安以偷窃山楂为由拦了下来,连同之前在超市外面捡的菜叶水果,要求黄先生共赔偿200元钱。黄先生当时身上没有那么多现金,对方便要其赔付100元,才能放他回家。无奈之下,加上是自己做了不光彩的事情,黄先生只能照做,黄先生交了100元钱的罚金,超市的防损部给黄先生开了个条,上面写着,赔偿系黄先生的自愿行为。赔了钱拿了罚单,超市便放黄先生回家了。事后黄先生觉得十分窝火:“我只不过拿了两个山楂,需要赔偿100块钱那么多吗?超市的保安有权力让我赔钱吗?”
  
  随后记者采访了永辉超市桐城南路店,一位接听电话的工作人员表示对此事并不知情,随后给了记者一位曹先生的电话,称其为该超市防损部的相关负责人,记者致电给曹先生询问是否有此事,曹先生承认有这回事。但是对于罚款一事,曹先生表示是顾客的自愿行为,当记者想进一步就此事进行询问的时候,曹先生便挂断了记者的电话。
  
  顾客偷了超市的东西,超市的保安有权力对顾客进行处罚吗?记者就此事咨询了合肥市司法局12348法律咨询热线,值班律师苏黎明告诉记者,对于罚款一事,超市没有权力对顾客罚款。“根据《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只有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才可以做出行政处罚的具体行政行为。超市作为民事主体,不具有行政处罚权,无权对盗窃者做出罚款决定,其做出的罚款行为无效,盗窃者可以拒绝。对盗窃者的盗窃行为,因未达到盗窃数额较大的刑事立案标准,公安机关可以对其进行治安处罚,予以罚款或行政拘留。”(实习生 刘莹 本报记者 杨赛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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