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投稿 (限新闻稿件,种植技术请到论坛交流)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你的位置:水果邦 >> 新闻 >> 产区动态 >> 荔枝 >> 详细内容 在线投稿

男子修剪承包来的荔枝树 被村委索赔700万

排行榜 收藏 打印 发给朋友 举报 来源: 南方都市报   发布者:webmaster
热度587票  浏览199次 【共0条评论】【我要评论 时间:2012年3月02日 12:53
  南都讯 记者卫学军 通讯员钟紫薇 东莞塘厦镇的杨先生20年前从他人处购得了某村村委会荔枝林的承包权,去年4月开始修剪了荔枝树的部分枝干。怎料这竟让自己惹上了官司。村委会将其告上法院,认为杨先生与他人签订的分包协议无效,其砍伐荔枝树侵害了村委会的权益,索赔700万。近日,东莞市第三法院驳回了村委会诉请。
  
  位于东莞市塘厦镇某村水库旁的林地为当地村委会所有。1990年左右村委会将林地发包给刘某等五人经营,经营期限为30年,后刘某等五人向村委会缴纳了林地30年的租金共计6万元。1992年6月1日,刘某等五人与杨先生签订了《转让承包果园合同书》,将林地转让给杨先生经营,承包期限为28年。
  
  2011年7月,村委会把杨先生告上法庭,认为其与刘某等5人签订的《转让承包果园合同书》没有经过村委会的同意,应属无效。同时,村委会称,杨先生于2011年4月份开始擅自砍伐林地上的荔枝树,其侵权行为给村委会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要求杨先生支付高达700万元的巨额赔偿并立即停止侵权,返还林地,解除转让承包合同。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进行了开庭审理。法院经核查,被剪枝的481株荔枝树均成活,树根及部分树干存在,部分树干被砍掉。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等五人将从村委会承包来的涉案林地的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杨先生,有法可依,应予保护。至于损失问题,法院认为判断双方所争议被砍伐或矮化的481株荔枝树中杨先生有无栽种及所栽种数量,故法院无法查明村委会的损失范围。
  
  近日,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了村委会的全部诉讼请求。
上一篇 下一篇
查看全部回复【已有0位网友发表了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