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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近群众心系“绝收”果农坚持调解无果案件终结“果”

排行榜 收藏 打印 发给朋友 举报 来源: 东北网 作者: 张蕾 岳云雪   发布者:webmaster
热度138票  浏览92次 【共0条评论】【我要评论 时间:2012年10月23日 15:24
  东北网10月22日讯(张蕾 记者岳云雪)走出办公楼、走出会议间,到田间地头、农家宅院,俯下身子听民意、卷起袖子干实事,已经成为大庆市让胡路区法院各部门党员干部践行为民宗旨,执政为民、司法为民的最有力体现。
 
  村委会拆除温室大棚 协商不成引发矛盾
 
  果农韩贵是大庆市让胡路区的居民。2000年2月,韩贵与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第十采油厂有偿解除了劳动合同。同年3月,韩贵与让胡路区居民王荣山签订《温室承包合同》,承包了原由王荣山在转包而来的土地上盖起的温室大棚(土地所有权人为喇嘛甸镇盖家屯撤村转企管理工作委员会),用于种植各类果树苗。合同约定租期一年签订一次。自2000年3月至2008年11月份,在韩贵承包大棚的近9年时间里,韩贵用心栽培、苦心经营,花费了包括果树苗款、肥料款、塑料薄膜费、水电费、人工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0万余元,韩贵与原工作单位有偿解除劳动合同所得的13余万元,绝大部分都花在了果树种植上。2008年11月,原告在大棚室内外栽种各种果树千余棵,树龄已达10年,正处于旺果期。11月17日,村委会将韩贵承包的大棚拆除,造成棚内棚外所有树苗毁损,损失金额达30余万元,而拆除一事韩贵事先并不知晓。看着马上就能出果的树苗因突如其来的变故而瞬间“绝收”,果农韩贵痛心不已。随后,韩贵找到王荣山,要求其赔偿各项经济损失32万余元,退还未到期的承租费1200元,但王荣山表示这是村委会的行为与其无关,于是韩贵转而向村委会主张损失,村委会则表示其与王荣山签署了拆除补偿协议,只与王荣山之间存在合同关系,村委会无侵权行为,不存在赔偿责任。韩贵手握着大庆市政府关于非农业建设用地补偿标准的相关文件,在王荣山与村委会两方之间辗转数次,时间过去了将近一年半,却始终没有结果。气愤之余,韩贵一纸诉状将两方起诉至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矛盾就此升级。
 
  果农胜诉仍无“果”申诉高院再起波澜
 
  2010年2月,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此案,经过开庭双方的举证、质证,法院在确定了相关事实后认为,韩贵与王荣山之间的温室承包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村委会在将韩贵所承包的温室拆除,应当对韩贵所有的果树进行补偿,没有补偿则构成侵权。让胡路法院依法判令村委会赔偿韩贵的各项损失32万8千余元。一审判决送达后,村委会表示不服,向大庆市中院提出上诉。中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法维持了一审判决。历经两年,终于得到了法院公正裁判,果农韩贵本以为接下来凭着终审判决,就可以向对方主张赔偿事宜,但事情并没有他像期待的那样顺利,不久,村委会向省高院提出申诉,眼见将要平息的纠纷再起波澜。
 
  走访农户深入田间 找寻矛盾调和关键点
 
  牟成义是大庆市让胡路区委常委、喇嘛甸镇党委书记,一直在致力于为此事协调各方做工作,为法院案件的调解工作提供各项保障和支持。他认为,为村屯经济发展大局而对土地进行重新规划,绝不能建立在损害果农合法权益的基础之上。此案历经数年“沉淀”仍未解决,双方积怨在逐渐加深,如若处理不好,将会严重挫伤果农在本村屯种植果树的积极性,果农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解决,对镇政府的公信力也会产生质疑,最终影响的还是全村屯经济发展的大局。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他主动参与到法院“大调解”工作体系中来,依托镇党委、政府与法院有效对接,借力法律手段化解矛盾。案内,他多次陪同法院合议庭成员前往涉案土地,勘查实际,与区法院、中院承办法官一起,坐在炕头与村民聊家常、站在田间地头听当事方叙述事情原委,随时掌握案情进展。案外,他还曾几次将三方叫到一起,强化彼此之间的沟通与理解,现场出主意、想办法、找对策,与法院一道尽全力在纠杂矛盾中找寻调和的可能性。经过开庭审理及镇党委、政府案外的大力协助,果农韩贵向法院明确表示,只求赔偿经济损失,至于给付主体则不再过问。而王荣山和村委会实际上均认可韩贵经济上受损的事实且应予补偿,只是认为自己不是给付主体。虽然矛盾尚未解决,但这正是双方矛盾纠纷的关键所在,抓住案件纠纷中的主要矛盾,其他问题就会迎刃而解,这也为找到案件最佳调解时机做好了铺垫。
 
  执政为民、司法为民 保障大局和谐共进
 
  此案因申诉亦得到了黑龙江省高院领导的高度重视,适逢省高院在全省法院范围内强力开展“五全”调解模式,即全员调解、全流程调解、全领域调解、全系统联动调解、全社会联动调解,构建大调解体系。为做好此案的息诉工作,省院领导指示要迎难而上,贯彻“调解优先”原则,努力实现案件的定分止争。经过多方的共同努力,2012年5月10日,当事三方终于坐在了一起再商此事。省高院民三庭法官专程来到大庆市让胡路区,与市中院立案庭长、区法院副院长、合议庭成员及喇嘛甸派出法庭庭长一起前往喇嘛甸镇进行调解工作,经过大庆市让胡路区委常委、喇嘛甸镇党委书记牟成义大量的前期工作和思想动员,法院的法官们因势利导,共同对三方当事人就分析案情、阐述法理、晓以利害,最终说服各方握手言和,将多年未能达成一致的意见,统一到了一份调解协议上:王荣山一次性给付韩贵16万元补偿款;此款在让胡路区喇嘛甸镇盖家屯撤村转企管理工作委会给付王荣山的补偿款中扣除,由村委会于2012年5月31日前一次性给付韩贵,双方就本案再无任何纠纷。一审案件受理费由韩贵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由村委会负担。协议经当事各方签字确认,使得案件最终取得了“多赢”的结局。喇嘛甸镇政府、各级法院的辛苦终于使得这个无“果”之诉开出调解之花,结出累累硕果。
 
  此案经合议庭、庭长、副院长形成合力的全员调解、省院、中院、区院上下三级法院的系统内联动调解、喇嘛甸镇党委、政府与法院系统共同搭建的社会联动调解,最终形成了案结事了、定分止争的和谐局面,这是以判决结案的方式所无法达到的社会效果,是对执政为民、司法为民精神最好的诠释。法院以深入基层、走近群众的方式,密切依靠基层党委、政府,将调解工作前移至村屯一线,形成既依法律又依情理的调解矛盾的新合力,有效地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加强了辖区的社会管理,有效维护了辖区的稳定与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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