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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条例》出台 路边卖水果可能被罚5000

排行榜 收藏 打印 发给朋友 举报 来源: 无锡商报   发布者:webmaster
热度83票  浏览138次 【共0条评论】【我要评论 时间:2010年3月05日 15:00
 

  3月4日无锡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5月1日即将施行的《无锡市公路条例》(下简称《条例》)的相关情况。《条例》中,对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问题、“马路拉链”问题、高架桥下违章搭建问题等市民关心的热点,都一一制定了细致的法规。

  在公路上摆摊设点占道经营,是路政管理的一个老大难问题。比如在水果成熟的季节,十八湾地区的村民常常到公路两侧摆摊叫卖水果,不仅影响了交通的畅通,还存在着不少安全隐患。

  对于依法整治占道经营问题,此次《条例》中进行了更明确的规定。《条例》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分别明确了公路用地范围和公路建筑控制区的具体范围,并严格控制上述范围内的建设活动,规定“从公路边沟外缘起,没有边沟的,从公路坡脚线外缘起,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村道不少于3米范围内为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除公路养护、绿化、路政管理需要和必要的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以外,禁止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同时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以外设置的非公路标志不得侵入公路建筑控制区的净空范围”。

  与此同时,对于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的违法行为,《条例》也提出了明确的处罚规定,凡“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暂扣其所售物品和装盛器具”。

  另外,对于市民关心的“马路拉链”问题,《条例》中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新建、改建公路竣工后五年内或者公路大修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因公共利益需要确需挖掘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季宗杰)?

  《无锡市公路条例》中规定的九项常见违法行为:

  (一)损坏、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

  (二)设置障碍、打谷晒场、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抛撒物料;

  (三)挖沟引水或者利用边沟排放污物,堵塞公路排水沟渠、填埋公路边沟;

  (四)取土或者爆破作业;

  (五)占用公路桥梁、涵洞下部空间堆放物品、搭建设施;

  (六)利用公路桥梁、涵洞进行带缆、牵拉、吊装等施工作业;

  (七)借助桥梁、涵洞敷设管线;

  (八)车载货物触地行驶;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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