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小虫子为何吃掉柑橘市场?
今年冬天,吃不吃桔子不过是摆在老百姓面前的两难选择,而是否转发“蛆柑”短信却几乎成了是否违法的界线:10月21日,四川省农业厅的新闻发布会上,在农业厅力图澄清“谣言”的同时,有关部门还表示说已经向公安机关报案,要追查“谣言”的制造者。在《政府信息公开法》已经施行了半年之后,这种做法引发网络舆论和社会舆论的一致“声讨”。那么,发了这样的信息到底是否违法?整个事件中究竟是谁该为果农的损失承担责任?
网络放大器促使
“广元蛆柑”短信疯狂转发
首先爆出“广元蛆柑”情况的是四川本地媒体。10月4日,《华西都市报》第七版刊发了一篇题为《好可惜!万吨柑橘长蛆被深埋》的报道,详述了四川广元旺苍县嘉川镇鸡鸣山果园发现有大实蝇(俗称柑蛆)疫情,并由政府出资300万元统一收购,然后深埋、消毒做无公害化处理。旺苍县分管农业的副县长殷扶炯表示:“旺苍县指派工商、药监、农业、林业等部门派出专门的人员对全县所有的柑橘类果品实行严格监测和检疫,严禁蛆柑上市交易,并严肃查处销售蛆柑的行为。
这篇报道即使在当地也没有引起太多关注。该问题真正成为热点是在10月20日网易论坛上的一个帖子:《柑蛆(大实蝇)疫区看来只是四川广元》,帖子称今年四川的橘子遭受了一种寄生虫的灾害,叫柑蛆,而且是肉眼能够看得见的寄生虫。发帖者“隔世空的红颜”网友还说到:“有新闻写了这件事情,虽然不知道真假,但大家还是注意一下吧。”
各大论坛社区纷纷转载该帖,经过网络这个放大器的作用,网友的热情讨论很快促使“广元发现蛆柑,慎吃橘子”这条短信的疯狂转发。虽然也有人质疑这件事情的可信度,并要求追查,但在“宁可信其有,以防万一”的心态影响下,柑橘市场急速萎缩、范围遍布全国的最坏结果还是出现了。
政府表示要立案查处谣言
人们一时惴惴不安
这条信息让生产柑橘的农民抱树痛哭,让柑橘经销商望橘落泪。在消费者已经失去信心的情况下,10月21日,四川省农业厅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说旺苍仅有68000多株柑橘树发生大实蝇疫情,只占全县柑橘总数的8.9%。由于旺苍县地处四川北部,目前柑橘还未成熟,根本不可能上市销售,更不存在柑橘外销到别的省市的问题。并且,疫情如今已经得到有效控制。市场上销售的柑橘都是安全的,可以放心食用。
由于这次新闻发布会上,有关部门声称要“立案追查”该信息的制造者,结果这个发布会起到的效果恰恰与预想的相反。
发布会之后,收到过或转发过这条短信的人一时有些惴惴不安:本来只不过以为是一种“亲情短信”,或者“善意提醒”,怎么就变成传播谣言,还要被追查?
网友普遍认为
是言论自由不是造谣惑众
网友普遍认为:“手机短信传播的消息可能存在事实上的一些出入,但是却基本符合事实,怎么能说是谣言呢?”
资深评论员椿桦在《珠江晚报》上发表言论,表示:“作为消费者,我的答案是感谢那位发短信的人,因为发短信的人在为我的健康着想;一些政府部门的官员当然不会感谢他,因为他在给他们脸上抹黑。但无论怎么分析,将短信传言定性为谣言,如果不是相关官员拿公众的智商与自身相提并论,那就是他们本身在试图制造谣言。我不能确定广元市有关部门有没有制造‘谣言’的主观倾向,但从他们一些自相矛盾的言行来看,至少一些真相还是没有完全水落石出。”
[color=Red]在“水果帮”网站上,网友zhangfeng11的如下言论一直被置顶。zhangfeng11很尖锐地指出,“从态度上看,态度蛮横,一副我是老大,我怕谁,我是老大,我不会有错的形象,出了事件,先不进行自我反省,总结经验教训,也不告诉群众,吃了生蛆的橘子到底是否对人有害,反而是在新闻发布会上,气焰嚣张地要追究和抓‘造谣者’,何谓造谣?无中生有,凭空捏造,而四川广元柑橘大实蝇完全存在呀,公民提醒一下自己的亲朋好友,是正常的言论自由呀,怎么变成了‘造谣者’”?[/color]
这条短信绝不可能被定性为谣言
为了更好保护果农利益,保护柑橘市场,维护消费者利益,10月22日,农业部再度请出专家辟谣,专家介绍说橘子里发现蛆通常是由于柑橘害虫实蝇为害所致,该害虫不是寄生虫,对人畜无害。
那么,必须要解答的一个问题就是:发布以及传播“蛆柑”短信的相关人到底是否违法?是否到了必须立案侦查的程度呢?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系刑事诉讼法教研室主任洪道德教授很肯定地说:“围绕这个短信的传播、转发各方绝对不属于刑法调整范围!”
洪道德教授本人也曾收到两条类似短信,“一条是我的好朋友转发的,一条是一位已经毕业的学生发来的。我仔细查看了短信的内容,这条短信并没有说全部橘子都有问题,而是专门指出了广元蛆柑,说明不存在打击柑橘市场的主观故意;短信提到的发生蛆柑的地点基本正确,说明并没有利用该信息的传播侵犯他人的商业信用,要求该信息将发生蛆柑的地点准确到哪个镇、哪个农场、哪块地显然是过于苛刻。短信转发的参与者多数都是转发给了朋友,为的是互相提醒,没有恶意,也没有扰乱市场的主观故意,显然构不成违法。”
即便分析该短信的第一个发布者的责任,也需要慎重。洪道德教授提出:“如果第一个发短信的人也是看了媒体报道后,担心朋友没有注意到该信息而给朋友提个醒,那也不存在散布谣言的问题。这条短信既没有捏造事实,也没有捏造情节,无论从哪个角度、哪部法律、哪个法条上分析,这条短信都不可能被定性为谣言,更谈不上追究相关人的刑事责任。”
舆论风暴转向问责
如果工作做得好“谣言”哪来的市场
农业部的几次发布会之后,柑橘市场开始回暖,大家不再纠缠于蛆柑是否有害健康等问题,但是,关于究竟如何处理“蛆柑短信”传播者的问题逐渐成为舆论风暴的中心,很多网友都提出要“问责”政府。
强国论坛上,一位名为“一生欢乐”的网友说:“当疫情大规模发生后造成极大的社会影响,进而影响到当地经济时,才高度重视起来,你以前干什么去了?如果你的工作做好了,几条不是谣言的消息能起什么作用呢?”[color=Red]网友zhangfeng11在“水果帮”网站上感慨:“发布会上,既不说本区域的病虫害防治体制改进,也不谈果农的损失和补偿标准和方法,也不介绍万一有流入市场的虫橘,消费者该怎样辨认和清除,令人极其失望!”[/color]
这些还都是比较温和的表态,有的言论更加深刻和犀利。新浪网友“辣评天下”在博客中担心:“从广元市政府的表态来看,广元官员很生气,后果很严重,因为他们称广元病虫柑橘流入市场纯属谣言,已经开始着手‘调查消息的源头’,相信谁都明白,调查消息的源头意味着什么!广元市政府会不会像前年发生的重庆‘彭水诗案’、安徽‘五河短信狱’一样,再弄出一个柑橘版‘广元短信狱’呢?”
“蛆柑”发展成危机事件
即使没有故意隐瞒,政府至少存在疏忽的过失
其实,这几年类似的情况有很多,毒大米、注水及病死肉、问题豆制品、苏丹红乃至去年年底的“蕉癌”等等情况都是从传言逐渐引发出来的社会问题,包括今年的“三鹿奶粉”、“7·14”河北矿难都存在相关职能部门拖延通报信息甚至瞒报、谎报信息等情况。在这样“危机”频发的情况下,消费者丧失信心并希望政府真正尊重公众的知情权,不能欺瞒公众。尤其在《政府信息公开法》实施之后,群众要求公开信息的愿望更加迫切,这也是在这次“蛆柑事件”中,“问责公权”的舆论会如此强烈的一个重要原因。
对于“广元蛆柑”事件中的责任方究竟是谁,洪道德教授给出了毫不含糊的答案:责任就在当地政府!“凡是最后构成危机的事件,除了突发性事件以外,都有一个发生发展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如果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能够及时处理问题,就能尽快化解矛盾,消除危机,而这个事件之所以最后发展到了危机的地步,有关职能部门即使没有故意隐瞒,也必然有过失,至少存在疏忽的过失。正是由于当地政府没有注意到该问题的重要性,信息公布措施没有及时跟上来,这才让小小一条虫子‘吃’了整个柑橘市场!”
洪道德教授同时认为,政府在发布信息的时候还必须遵守准确、全面、及时三点原则。洪教授重点强调了“全面”的要求:“发布出来的信息不能是一部分,不能以发布者的判断来有选择性地发布部分信息,一方面,你的判断不一定能代表社会主流的判断标准,你无权代替公众来做出选择;另一方面,即使是为了公众考虑而隐瞒部分事实,但是公众很容易就陷入对另外一部分信息的猜测中去,而且很容易往相反的方向去猜,最后出现的后果往往事与愿违。”
“蛆柑”损失
怎么办
受损者
可要求经济赔偿
在“广元蛆柑”事件善后处理问题上,洪道德教授进一步指出:“相关损失方可以向政府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经济索赔和正式道歉,这里需要提醒的是,这是民事诉讼,不是行政诉讼,政府也是民事诉讼的主体,它有责任为发生经济损失的各方作出赔偿和道歉。”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所谓的法律责任不外乎3种: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由于多方面因素,公众中对“民告官”的案子都想当然地认为属于“行政诉讼”范畴,觉得胜诉很困难。
洪道德教授分析说:“其实只要不是因为一个具体的行政命令而产生的很多纠纷,都属于民事诉讼的范畴,政府也是民事诉讼的主体,也是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平等主体的一方。在这次柑橘事件中,相关职能部门的某些个人对果农的损失是有责任的,果农以及受牵连的各方都可以向这些个人所在的国家机关、职能部门提出民事诉讼,要求他们承担民事责任,进行必要的公开道歉和经济赔偿。”
网络放大器促使
“广元蛆柑”短信疯狂转发
首先爆出“广元蛆柑”情况的是四川本地媒体。10月4日,《华西都市报》第七版刊发了一篇题为《好可惜!万吨柑橘长蛆被深埋》的报道,详述了四川广元旺苍县嘉川镇鸡鸣山果园发现有大实蝇(俗称柑蛆)疫情,并由政府出资300万元统一收购,然后深埋、消毒做无公害化处理。旺苍县分管农业的副县长殷扶炯表示:“旺苍县指派工商、药监、农业、林业等部门派出专门的人员对全县所有的柑橘类果品实行严格监测和检疫,严禁蛆柑上市交易,并严肃查处销售蛆柑的行为。
这篇报道即使在当地也没有引起太多关注。该问题真正成为热点是在10月20日网易论坛上的一个帖子:《柑蛆(大实蝇)疫区看来只是四川广元》,帖子称今年四川的橘子遭受了一种寄生虫的灾害,叫柑蛆,而且是肉眼能够看得见的寄生虫。发帖者“隔世空的红颜”网友还说到:“有新闻写了这件事情,虽然不知道真假,但大家还是注意一下吧。”
各大论坛社区纷纷转载该帖,经过网络这个放大器的作用,网友的热情讨论很快促使“广元发现蛆柑,慎吃橘子”这条短信的疯狂转发。虽然也有人质疑这件事情的可信度,并要求追查,但在“宁可信其有,以防万一”的心态影响下,柑橘市场急速萎缩、范围遍布全国的最坏结果还是出现了。
政府表示要立案查处谣言
人们一时惴惴不安
这条信息让生产柑橘的农民抱树痛哭,让柑橘经销商望橘落泪。在消费者已经失去信心的情况下,10月21日,四川省农业厅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说旺苍仅有68000多株柑橘树发生大实蝇疫情,只占全县柑橘总数的8.9%。由于旺苍县地处四川北部,目前柑橘还未成熟,根本不可能上市销售,更不存在柑橘外销到别的省市的问题。并且,疫情如今已经得到有效控制。市场上销售的柑橘都是安全的,可以放心食用。
由于这次新闻发布会上,有关部门声称要“立案追查”该信息的制造者,结果这个发布会起到的效果恰恰与预想的相反。
发布会之后,收到过或转发过这条短信的人一时有些惴惴不安:本来只不过以为是一种“亲情短信”,或者“善意提醒”,怎么就变成传播谣言,还要被追查?
网友普遍认为
是言论自由不是造谣惑众
网友普遍认为:“手机短信传播的消息可能存在事实上的一些出入,但是却基本符合事实,怎么能说是谣言呢?”
资深评论员椿桦在《珠江晚报》上发表言论,表示:“作为消费者,我的答案是感谢那位发短信的人,因为发短信的人在为我的健康着想;一些政府部门的官员当然不会感谢他,因为他在给他们脸上抹黑。但无论怎么分析,将短信传言定性为谣言,如果不是相关官员拿公众的智商与自身相提并论,那就是他们本身在试图制造谣言。我不能确定广元市有关部门有没有制造‘谣言’的主观倾向,但从他们一些自相矛盾的言行来看,至少一些真相还是没有完全水落石出。”
[color=Red]在“水果帮”网站上,网友zhangfeng11的如下言论一直被置顶。zhangfeng11很尖锐地指出,“从态度上看,态度蛮横,一副我是老大,我怕谁,我是老大,我不会有错的形象,出了事件,先不进行自我反省,总结经验教训,也不告诉群众,吃了生蛆的橘子到底是否对人有害,反而是在新闻发布会上,气焰嚣张地要追究和抓‘造谣者’,何谓造谣?无中生有,凭空捏造,而四川广元柑橘大实蝇完全存在呀,公民提醒一下自己的亲朋好友,是正常的言论自由呀,怎么变成了‘造谣者’”?[/color]
这条短信绝不可能被定性为谣言
为了更好保护果农利益,保护柑橘市场,维护消费者利益,10月22日,农业部再度请出专家辟谣,专家介绍说橘子里发现蛆通常是由于柑橘害虫实蝇为害所致,该害虫不是寄生虫,对人畜无害。
那么,必须要解答的一个问题就是:发布以及传播“蛆柑”短信的相关人到底是否违法?是否到了必须立案侦查的程度呢?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系刑事诉讼法教研室主任洪道德教授很肯定地说:“围绕这个短信的传播、转发各方绝对不属于刑法调整范围!”
洪道德教授本人也曾收到两条类似短信,“一条是我的好朋友转发的,一条是一位已经毕业的学生发来的。我仔细查看了短信的内容,这条短信并没有说全部橘子都有问题,而是专门指出了广元蛆柑,说明不存在打击柑橘市场的主观故意;短信提到的发生蛆柑的地点基本正确,说明并没有利用该信息的传播侵犯他人的商业信用,要求该信息将发生蛆柑的地点准确到哪个镇、哪个农场、哪块地显然是过于苛刻。短信转发的参与者多数都是转发给了朋友,为的是互相提醒,没有恶意,也没有扰乱市场的主观故意,显然构不成违法。”
即便分析该短信的第一个发布者的责任,也需要慎重。洪道德教授提出:“如果第一个发短信的人也是看了媒体报道后,担心朋友没有注意到该信息而给朋友提个醒,那也不存在散布谣言的问题。这条短信既没有捏造事实,也没有捏造情节,无论从哪个角度、哪部法律、哪个法条上分析,这条短信都不可能被定性为谣言,更谈不上追究相关人的刑事责任。”
舆论风暴转向问责
如果工作做得好“谣言”哪来的市场
农业部的几次发布会之后,柑橘市场开始回暖,大家不再纠缠于蛆柑是否有害健康等问题,但是,关于究竟如何处理“蛆柑短信”传播者的问题逐渐成为舆论风暴的中心,很多网友都提出要“问责”政府。
强国论坛上,一位名为“一生欢乐”的网友说:“当疫情大规模发生后造成极大的社会影响,进而影响到当地经济时,才高度重视起来,你以前干什么去了?如果你的工作做好了,几条不是谣言的消息能起什么作用呢?”[color=Red]网友zhangfeng11在“水果帮”网站上感慨:“发布会上,既不说本区域的病虫害防治体制改进,也不谈果农的损失和补偿标准和方法,也不介绍万一有流入市场的虫橘,消费者该怎样辨认和清除,令人极其失望!”[/color]
这些还都是比较温和的表态,有的言论更加深刻和犀利。新浪网友“辣评天下”在博客中担心:“从广元市政府的表态来看,广元官员很生气,后果很严重,因为他们称广元病虫柑橘流入市场纯属谣言,已经开始着手‘调查消息的源头’,相信谁都明白,调查消息的源头意味着什么!广元市政府会不会像前年发生的重庆‘彭水诗案’、安徽‘五河短信狱’一样,再弄出一个柑橘版‘广元短信狱’呢?”
“蛆柑”发展成危机事件
即使没有故意隐瞒,政府至少存在疏忽的过失
其实,这几年类似的情况有很多,毒大米、注水及病死肉、问题豆制品、苏丹红乃至去年年底的“蕉癌”等等情况都是从传言逐渐引发出来的社会问题,包括今年的“三鹿奶粉”、“7·14”河北矿难都存在相关职能部门拖延通报信息甚至瞒报、谎报信息等情况。在这样“危机”频发的情况下,消费者丧失信心并希望政府真正尊重公众的知情权,不能欺瞒公众。尤其在《政府信息公开法》实施之后,群众要求公开信息的愿望更加迫切,这也是在这次“蛆柑事件”中,“问责公权”的舆论会如此强烈的一个重要原因。
对于“广元蛆柑”事件中的责任方究竟是谁,洪道德教授给出了毫不含糊的答案:责任就在当地政府!“凡是最后构成危机的事件,除了突发性事件以外,都有一个发生发展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如果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能够及时处理问题,就能尽快化解矛盾,消除危机,而这个事件之所以最后发展到了危机的地步,有关职能部门即使没有故意隐瞒,也必然有过失,至少存在疏忽的过失。正是由于当地政府没有注意到该问题的重要性,信息公布措施没有及时跟上来,这才让小小一条虫子‘吃’了整个柑橘市场!”
洪道德教授同时认为,政府在发布信息的时候还必须遵守准确、全面、及时三点原则。洪教授重点强调了“全面”的要求:“发布出来的信息不能是一部分,不能以发布者的判断来有选择性地发布部分信息,一方面,你的判断不一定能代表社会主流的判断标准,你无权代替公众来做出选择;另一方面,即使是为了公众考虑而隐瞒部分事实,但是公众很容易就陷入对另外一部分信息的猜测中去,而且很容易往相反的方向去猜,最后出现的后果往往事与愿违。”
“蛆柑”损失
怎么办
受损者
可要求经济赔偿
在“广元蛆柑”事件善后处理问题上,洪道德教授进一步指出:“相关损失方可以向政府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经济索赔和正式道歉,这里需要提醒的是,这是民事诉讼,不是行政诉讼,政府也是民事诉讼的主体,它有责任为发生经济损失的各方作出赔偿和道歉。”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所谓的法律责任不外乎3种: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由于多方面因素,公众中对“民告官”的案子都想当然地认为属于“行政诉讼”范畴,觉得胜诉很困难。
洪道德教授分析说:“其实只要不是因为一个具体的行政命令而产生的很多纠纷,都属于民事诉讼的范畴,政府也是民事诉讼的主体,也是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平等主体的一方。在这次柑橘事件中,相关职能部门的某些个人对果农的损失是有责任的,果农以及受牵连的各方都可以向这些个人所在的国家机关、职能部门提出民事诉讼,要求他们承担民事责任,进行必要的公开道歉和经济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