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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出台《烟台市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

排行榜 收藏 打印 发给朋友 举报 来源: 胶东在线   发布者:webmaster
热度367票  浏览181次 【共0条评论】【我要评论 时间:2009年11月04日 15:34
  胶东在线消息记者今天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了解到,近日我市出台《烟台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办法》将从12月1日起施行,原来的“烟台苹果”、“龙口粉丝”、“烟台葡萄酒”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烟台市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要求生产者使用专用标志,不得扩大使用范围,不得将标志的使用权转让给他人,未经公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不得使用与专用标志相近的、容易产生误解的产品名称或者产品标识。今后,市质监部门将不定期对专用标志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凡是获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资格的生产者,没有按相应标准和管理规范组织生产的,或者在2年内未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的,将注销其使用资格。
  
  近年来,我市不断加大对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申请、监管、推广力度,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不断取得新突破。到今年10月份,全市已有烟台苹果、龙口粉丝、烟台葡萄酒、烟台大樱桃、烟台海参、烟台鲍鱼等6个产品被纳入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莱阳梨、莱州梭子蟹也已经通过了国家质检总局组织的专家审查,将于近日发布保护公告。
  
  《烟台市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的实施将进一步提升烟台地理标志产品的品质,维护烟台地理标志产品的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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