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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葡萄减产技术指导员赔偿农户损失

排行榜 收藏 打印 发给朋友 举报 来源: 农民日报   发布者:webmaster
热度143票  浏览153次 【共0条评论】【我要评论 时间:2008年8月28日 11:05
  作者:傅荣贤;彭诚
  
  广西资源县的秦某在收取技术指导费后对红提葡萄种植户进行技术指导时出现失误,造成13户农户的葡萄减产,因此被法院判决赔偿13户农户经济损失31080元。
  
  2007年5月,秦某在资源县马家村设点供应化肥农药。在经销化肥时,秦某与农户龙某、马某、蒋某等13人经协商达成口头协议:由秦某向农户供应化肥、农药,并提供种植红提葡萄的技术指导,接受技术指导的农户按每亩交纳100元的技术指导服务费给秦某。不久,秦某运来化肥、农药,把《葡萄的肥水管理特点》、《葡萄栽培小窍门》等种植葡萄的技术资料发给13个接受技术服务的农户,农户每亩先交纳了50元的技术服务费给秦某。在秦某的技术指导下,13户农户在果实套袋前用浓度较高的药液浸泡两次,三次施用肥料。然而在红提葡萄收获季节,13户种植的葡萄均出现减产。
  
  2007年8月23日,13户农户将此事向县农业局报告。县农业局组织由水果办、植保办、经作办等部门成员组成技术调查小组,对13户农户种植的果园进行实地察看,认定秦某的技术指导有两点失误:一是用药浓度过高,二是施肥量偏少;红提葡萄平均每亩产减产400公斤,秦某应负一定的责任。秦某不服,该县消费者协会出面召集双方调解,也未达成调解协议。
  
  后马某等13户农户一纸诉状将秦某告上法庭。资源县人民法院认为,按照双方的口头合同,秦某有权收取技术服务费,但秦某也有义务保障农户种植的红提葡萄的产量、质量都达到正常状态。然而,秦某指导农户种植红提葡萄时出现了用药浓度过高、施肥量偏少的失误,造成了13户农户红提葡萄产量平均亩产减产400公斤,使其遭受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因此,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据此,判决由秦某赔偿马某等13人种植红提葡萄的经济损失31080元。
  
  秦某对一审法院判决不服,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日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秦某未能提供新的证据,而一审判决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实体处分正确,遂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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