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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苹果4年不付款 法院判决果贩支付果农苹果款

排行榜 收藏 打印 发给朋友 举报 来源: 威海新闻网   发布者:webmaster
热度365票  浏览126次 【共0条评论】【我要评论 时间:2008年6月24日 06:07

  本网荣成讯(记者 毕崇刚 通讯员 于飞)买货付钱是天经地义的事情,而荣成市俚岛镇的一名苹果经销商自2004年收购了本镇一名果农的苹果后,一直不付账。近日,荣成市人民法院判决姜某支付果农林某6000多元的苹果款。

  2004年10月,姜某在俚岛镇某村村收购苹果。每次收购苹果时,姜某雇佣的人员给村民出具了购货单,但未支付现金,几次下来,共欠苹果款6000多元。林某此后讨要,姜某以种种理由拒绝,于是林某将姜某告上法庭。被告姜某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他从未购买原告的苹果,也未为原告出具购货单。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姜某从事苹果的收购销售生意多年。2004年10月,被告姜某在荣成市俚岛镇某村设立收购苹果站点,使用该村的库房暂时保存。姜某雇佣其同村人员从事苹果的质量检验和出具收购单。原告于2004年10月分四次卖给姜某红富士苹果计款6080.25元。法院认为:公民在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本案中,被告购买原告等多人的苹果,为原告所出具的单据虽不是被告直接出具的,但出具单据的人员系被告委托他人代为实施的行为,并且在收购苹果的多日中,被告也到过现场。由此使他人足以相信是被告收购的苹果。因此,被告应对此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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