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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苹果”商标使用合同3年有效 续签需复查

排行榜 收藏 打印 发给朋友 举报 来源: 胶东在线   发布者:webmaster
热度199票  浏览114次 【共0条评论】【我要评论 时间:2015年8月31日 15:54
  胶东在线8月28日讯(记者张倩) 为有效规范“烟台苹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以下简称“烟台苹果”证明商标)的使用和管理,维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28日,烟台召开苹果品牌战略规划新闻发布会,发布《烟台苹果品牌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规定,烟台市苹果协会是“烟台苹果”证明商标注册人,依法享有商标所有权,负责商标使用管理工作。任何涉农组织或果农使用“烟台苹果”证明商标,须向烟台市苹果协会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提交本人营业执照或村(居)委会出具的相关证明、基本情况以及经营状况等相关资料。烟台市苹果协会自收到申请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实地考察工作,并根据考核情况予以审核,最终签订《“烟台苹果”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合同有效期为3年,到期需继续使用者,须在合同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内向烟台市苹果协会提出复查申请,复查合格后续签合同。”烟台市苹果协会会长姜中武表示,逾期未提申请的使用者,视作自动放弃“烟台苹果”证明商标使用权。
  
  此外,《办法》对“烟台苹果”证明商标的使用方法和范围进行了规定。“烟台苹果”证明商标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依法核准注册的专用标志,该商标的两个标识与地理标志专用标识、企业商品商标、其它认证标识可同时使用。商标使用者应是在烟台市行政区域内的苹果生产、经营者,拥有直接经营或者联结专业户形成的紧密型苹果生产基地果园环境符合无公无公害生产要求。
  
  尤其需要注意的是,使用“烟台苹果”证明商标必须经过《烟台苹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产地认证标准与认证程序》,达到相应的质量标准。获准许可使用商标的涉农单位或果农,烟台市苹果协会将通过“烟台苹果网”统一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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