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阳县再次出台加强高毒农药管理措施
近年来,宁阳县高毒农药销售和使用管理工作取得显著进展,各类违规销售和使用高毒农药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全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不断提升,得到了上级领导和全县各界的充分肯定和广泛支持。但是,在看到成绩的同时,也应该清醒地认识到,目前全县仍然存在一些违规销售和使用高毒农药的行为。
为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人民群众身心健康,近日,宁阳县农业局在以前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再次以局文件形式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毒农药销售和使用管理的通知》,出台以下几项有力措施,进一步加强全县高毒农药销售和使用管理工作:
1、建立高毒农药销售备案制度。自2009年5月起,在全县范围内建立高毒农药销售备案制度。所有农药经营单位,在购进高毒农药产品后10日内,必须携带样品到县农药监督管理站备案。
2、建立高毒农药销售专柜及销售台帐制度。自2009年5月起,全县所有有高毒农药产品销售的农药经营单位,必须设立高毒农药销售专柜并明确予以标识,将高毒农药产品与其他农药产品分开摆放,方便购买者正确识别。同时,必须建立高毒农药销售专用台帐,将每一基本单位的高毒农药产品销售去向严格记录。在销售高毒农药产品时,必须向购买者询问其准备使用的作物品种,并记录在案。凡购买者准备将高毒农药用于蔬菜、果树作物的,一律不得向其销售。购买者也要签字确认,以利于追踪溯源和责任追究。
3、逐步推行高毒农药定点销售制度。今后,根据工作进展情况,逐步推行高毒农药定点销售制度,减少高毒农药销售网点。尤其是蔬菜、果树作物种植面积较大的乡镇、村,严格限制高毒农药销售网点数量,原则上每村最多设立1家。以粮棉油作物为主的村,原则上每村不超过2家。
4、严格追究违规使用高毒农药行为。从现在起,对在蔬菜、果树作物上违规使用高毒农药和在其他作物上使用高毒农药后不严格遵守安全间隔期进行采收的行为将依法严肃处理。凡是发现违规使用了高毒农药的蔬菜、水果产品,一律予以没收并销毁,同时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格追究使用者的法律责任。
为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人民群众身心健康,近日,宁阳县农业局在以前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再次以局文件形式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毒农药销售和使用管理的通知》,出台以下几项有力措施,进一步加强全县高毒农药销售和使用管理工作:
1、建立高毒农药销售备案制度。自2009年5月起,在全县范围内建立高毒农药销售备案制度。所有农药经营单位,在购进高毒农药产品后10日内,必须携带样品到县农药监督管理站备案。
2、建立高毒农药销售专柜及销售台帐制度。自2009年5月起,全县所有有高毒农药产品销售的农药经营单位,必须设立高毒农药销售专柜并明确予以标识,将高毒农药产品与其他农药产品分开摆放,方便购买者正确识别。同时,必须建立高毒农药销售专用台帐,将每一基本单位的高毒农药产品销售去向严格记录。在销售高毒农药产品时,必须向购买者询问其准备使用的作物品种,并记录在案。凡购买者准备将高毒农药用于蔬菜、果树作物的,一律不得向其销售。购买者也要签字确认,以利于追踪溯源和责任追究。
3、逐步推行高毒农药定点销售制度。今后,根据工作进展情况,逐步推行高毒农药定点销售制度,减少高毒农药销售网点。尤其是蔬菜、果树作物种植面积较大的乡镇、村,严格限制高毒农药销售网点数量,原则上每村最多设立1家。以粮棉油作物为主的村,原则上每村不超过2家。
4、严格追究违规使用高毒农药行为。从现在起,对在蔬菜、果树作物上违规使用高毒农药和在其他作物上使用高毒农药后不严格遵守安全间隔期进行采收的行为将依法严肃处理。凡是发现违规使用了高毒农药的蔬菜、水果产品,一律予以没收并销毁,同时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格追究使用者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