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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质检总局等四部门印发《农药产业政策》

排行榜 收藏 打印 发给朋友 举报 来源: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布者:webmaster
热度398票  浏览153次 【共0条评论】【我要评论 时间:2010年9月20日 14:40
第六章  生产管理

      第三十条 国家对农药生产实行准入管理、对农药产品实行登记和生产许可制度,未经核准的企业不得从事农药生产,未取得登记和生产许可的产品不得生产、销售、出口和使用。农药生产和登记管理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农药企业核准、延续核准、产品登记和生产许可信息。

      第三十一条 国家对农药企业生产升级和新增生产类型以及企业搬迁视同新开办农药厂点实行准入管理。

      第三十二条 建立包括农药准入许可、生产、销售、环保、出口、诚信记录、知识产权等相关内容的农药企业信息库,逐步实现工业、农业、环保、工商、质检、海关、统计、知识产权等相关部门的信息资源共享,提高管理效率。

      第三十三条 农药企业要建立健全从原料购进到产品销售、出口全过程的相关数据档案,完善产品质量的可追溯制度。

      第三十四条 建立和完善国家防灾减灾农药储备和预警机制,加大农药淡季储备投入,提高应对突发自然灾害的能力。完善税收和信贷政策,根据国内外市场变化和淡旺季节差异,调节农药进出口,确保农药市场供应。

      第三十五条 规范并加强农药产品质量标准的制定和管理工作体系,确保农药产品标准制定科学、统一。积极推动标准的制定、修订和完善,并加大标准贯彻执行力度,确保产品质量。

      第三十六条 加强统计工作,确保农药统计数据的真实、准确。农药生产企业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要求,严格执行国家统计制度,认真按照统计指标含义和填报要求,准确填报统计数据。生产主管部门要协助统计部门做好农药生产统计工作。行业协会要协助统计部门加强数据审核工作。为农药法律法规、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标准规范等制定和实施提供决策依据。

第七章  进出口管理

      第三十七条 改进农药进出口管理制度。加强出口农药的生产准入、生产许可和登记审核。禁止环保不达标的企业生产和出口农药。限制或禁止列入“双高”目录的农药产品进出口。

      第三十八条 强化农药外贸企业的相关资质审查,鼓励农药外贸企业和合法农药生产企业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严禁借证、套证等非法出口行为。

      第三十九条 完善原药和制剂产品的相关税收政策,鼓励农药深加工产品出口,提高附加值和出口竞争力。制定限制高污染、高环境风险农药产品出口的相关税收政策,优化农药产品出口结构。

      第四十条 加强进口农药的原产地标识、登记和产品质量等管理,确保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市场公平竞争。

      第四十一条 建立农药产品进出口信息平台和预警机制,加强农药国际交流和国际农药发展态势研究,积极应对国际贸易摩擦,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第四十二条 健全相关风险基金、信用担保、投融资机制,支持有条件的农药生产企业到境外兼并重组、扩展生产能力,拓展国际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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