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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制定浓缩果蔬汁(浆)加工行业准入条件

排行榜 收藏 打印 发给朋友 举报 来源: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发布者:webmaster
热度245票  浏览98次 【共0条评论】【我要评论 时间:2011年10月09日 11:59
  为规范浓缩果蔬(浆)加工行业投资行为,防止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引导生产企业合理布局,节约和有效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促进浓缩果蔬汁(浆)加工与原料生产协调发展,近日,工信部制订了浓缩果蔬汁(浆)准入条件。准入条件自2011年10月1日起实施。
  
  《浓缩果蔬汁(浆)准入条件》对企业布局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和限制。要求新建、改扩建浓缩果蔬汁(浆)加工企业(项目)选址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供应政策和土地使用标准,严格执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及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新建浓缩果蔬汁(浆)加工企业(项目)的产能,应与周边已有同类浓缩果蔬汁(浆)加工企业(项目)之间的距离相适应,原料处理能力≤40吨/小时的新建加工企业(项目),与相邻同类企业(项目)距离应在50公里以上;原料处理能力>40吨/小时,且≤60吨/小时的新建加工企业(项目),与相邻同类企业(项目)距离应在80公里以上;原料处理能力>60吨/小时的新建加工企业(项目),与相邻同类企业(项目)距离应在100公里以上。
  
  《浓缩果蔬汁(浆)准入条件》对新建、改扩建加工企业(项目)生产规模做出了明确规定:
  
  一是对浓缩苹果汁,禁止新建、扩建加工企业(项目)。允许现有企业采取措施改造升级。
  
  二是大宗加工水果浓缩汁(包括浓缩梨汁、浓缩橙汁等,但不包括浓缩苹果汁)及大宗加工蔬菜浓缩汁(包括浓缩番茄汁、浓缩胡萝卜汁、浓缩红薯汁等),生产线原料处理能力应≥10吨/小时(或浓缩总蒸发量≥8吨/小时)。
  
  三是浓缩果蔬浆、果蔬原浆及其他加工果蔬浓缩汁,生产线原料处理能力应≥4吨/小时(或浓缩总蒸发量≥3吨/小时)。
  
  《准人条件》同时对加工企业的工艺与装备、产品质量安全、能耗、水耗与综合利用等提出了明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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