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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失败造成瓜农损失 农科公司赔7万

排行榜 收藏 打印 发给朋友 举报 来源: 文汇报   发布者:webmaster
热度98票  浏览86次 【共0条评论】【我要评论 时间:2008年6月25日 13:34
  作者:富心振;龚燕;徐亢美
  
  本市一家农业科技公司与一个瓜农搞科技合作,然而所试验的农科产品非但没有提高瓜农的收益,相反造成了不小的损失,以致双方对簿公堂。近日,本市南汇区法院对这起财产损害赔偿案作出一审判决,这家农业科技公司被判给付瓜农李某违约金6.84万元,并赔偿其经济损失3240元。
  
  事情发生在沪上的“水果之乡”南汇区,2006年10月,一家农科公司与当地瓜农李某签订了一份《技术合作协议》,约定采用“四季同乐”土壤调理剂来解决一种瓜田里发生的问题,李某同意将承包的15亩西瓜地作为试验田。双方还约定试验中每亩瓜苗的死亡率不高于10%,并确定每亩瓜地的生产成本为7600元,若试验失败李先生承担每亩40%的损失,公司承担每亩60%的损失。
  
  协议签订后,李某按农业科技公司提供的方案进行西瓜栽培,在此过程中,西瓜植株相继发生枯萎死亡现象。去年三四月间,农业科技公司派员到现场进行清点,总计有3749植株死亡。同年7月,李某提起诉讼,要求农业科技公司给予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技术合作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均应按约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现根据农业科技公司对15亩瓜地的清点,每亩植株的死亡率已超过了10%,且农科公司也未能证实试验取得成功,因此被告农业科技公司应按约承担每亩60%的风险责任,即给付瓜农违约金6.84万元。因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损失,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农科公司还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2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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