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投稿 (限新闻稿件,种植技术请到论坛交流)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你的位置:水果邦 >> 农资 >> 农药 >> 详细内容 在线投稿

过期农药作赠品不注明擅改生产日期均属违法

排行榜 收藏 打印 发给朋友 举报 来源:  南方农村报   发布者:olaiya
热度227票  浏览300次 【共0条评论】【我要评论 时间:2014年6月13日 15:40
  南方农村报讯(记者董玉)近日,湖北省农业厅在查处农药案件中发现有擅自修改农药标签和赠送过期农药的行为,对此农业部办公厅表示,分装农药的标签应当与生产企业所使用的标签一致并标注“分装日期”,不得擅自以粘贴、涂改等方式对标签进行修改或者补充。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不干胶修改“生产日期、分装日期”的,都应当认定为擅自修改标签的行为,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项可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农业部办公厅表示,经有资质机构检测,产品质量不合格的,应当认定为生产、经营假农药或劣质农药的行为,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予以处罚,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处以至少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由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
  
  关于农药经营者赠送、奖励、**销售等名义向消费者提供农药产品的,农业部办公厅表示,应当认定为经营农药的行为。赠送过期农药产品且未注明“过期农药”字样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农药产品的行为,依照《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对经营未注明“过期农药”字样的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的农药产品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赠送、奖励、**销售未取得农药登记证农药的,应当认定为经营未取得农药登记证农药的行为,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予以处罚,并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上一篇 下一篇
查看全部回复【已有0位网友发表了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