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投稿 (限新闻稿件,种植技术请到论坛交流)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你的位置:水果邦 >> 新闻 >> 果业新闻 >> 果业评论 >> 详细内容 在线投稿

“天价苹果案”该如何定性

排行榜 收藏 打印 发给朋友 举报 来源: 嘉兴日报   发布者:webmaster
热度119票  浏览131次 【共0条评论】【我要评论 时间:2014年10月22日 11:48
  ■杨涛
  
  “这是用于研究的苹果,我一个也舍不得摘,没想到一夜就被偷光了,估计偷的人也不知道这些苹果的价值远大于吃。”青岛市农科院果茶研究所副所长韩明三欲哭无泪,10月17日晚上他还在果木培育基地查看用于科研的苹果新品种,没想到18日一早再来,发现3棵科研果树的果实全部被偷光。这项科研已历经6载,目前进入科研收尾阶段,如果投入市场,估计每亩将为果农节省经济投入3000元至4000元,即便只是在青岛地区使用,可增加的经济收益也以亿元计量。
  
  如此看来,被盗的苹果可谓“天价苹果”。无独有偶,2003年北京市也发生一起“天价葡萄案”。在北京市打工的农民李连朋、李高尚等4人来到一葡萄园偷摘葡萄,谁知,他们摘食的葡萄是林果所投资40万元、历经10年培育研制的新品种。经北京市物价局评估,涉案的23.5公斤葡萄价值为11220元。那么,发生在青岛的这起“天价苹果案”该如何定性呢?
  
  首先要看“天价苹果”的定价问题。这里有三种定价方式,一种是以它可能产生的经济效果来定价,比如“即便只是在青岛地区使用,可增加的经济收益也以亿元计量”,那就定价在亿元以上;第二种是以农科院培育苹果所投入的人力和物力计算,可能就是几十万元、几百万元;第三种是以所盗苹果的市场价值计算,这些苹果就不是“天价”了,也许只有几千元、上万元。
  
  在当年的“天价葡萄案”中,最初就是以科研投入作为定价依据的,23.5公斤葡萄作价11220元,检察机关就此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但在起诉阶段,检察机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盗窃的数额是指行为人窃取的公私财物本身的数额,不包括给被盗者所造成的间接损失,因此科研投入等损失只能作为量刑情节,而不是定罪标准,被盗的葡萄损失只能以市场价值为准,最终评估价为376元,检察机关就此作出不起诉决定。
  
  参考“天价葡萄案”的处理,“天价苹果案”的涉案金额也只能以这些苹果的市场价值来确定。如果这些苹果的市场价值达到了盗窃罪的犯罪标准,就应该以盗窃罪论处;如果没有达到盗窃罪的犯罪标准,就只能对小偷实施治安处罚。
  
  另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是,这些小偷是否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呢?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在“天价葡萄案”中,几名犯罪嫌疑人最终没有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定罪,理由是科研实验本身是不是一种生产经营活动目前没有定论。此外,犯罪嫌疑人都是农民工,他们对研究成果的价值没有正确的认知,因此没有主观上的故意,这一点也会影响案件的定性。
上一篇 下一篇
查看全部回复【已有0位网友发表了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