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农民专业合作社路在何方?
举措,土地抵押或可行
杨印成说,“因为农民是弱势群体才联合在一起”,所以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缺少的就是资金。而银行因为考虑到风险需要抵押,不愿意贷款给农民。
如何调节这对矛盾,政府部门在其中所扮演的角色举足轻重。
而张素英认为产生矛盾的根本原因是相关法律的滞后。张素英认为,如果想解决农民贷款与银行利益的矛盾,完善法律是必不可少的。
因为农民最大的财产是土地,但是无论是《担保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都明确规定“农地承包经营权不能抵押”。
而农民除了土地没有更多的财产,但是现行法律又禁止农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这使农民想要获得银行贷款很难。
2009年2月5日,银监会和农业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服务工作的意见》,其中提到,创新适合农民专业合作社需要的金融产品,鼓励探索扩大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贷款可用于担保的财产范围。
对此,我们可以借鉴辽宁法库县的做法,该县的部分农户将承包的耕地按70%的比例抵押贷款,同时抵押的耕地必须办理农业保险,而且保险费在发放贷款时直接扣缴。这样剩余的未抵押土地可以维持农民生计,不会影响社会稳定,贷款农民购买农业保险,可以防范失地风险。
杨印成认为,“针对这一情况,国家没有肯定,也没有否定此种做法。但是一般来说,只有拥有所有权,物品才能放在金融部门抵押。土地是农民维持简单再生产的谋生手段和途径。农民只有土地承包权,而没有所有权,进而也就没有处分权,因此,现阶段不主张把土地作为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