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将实施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
9月29日,巴中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召开巴中市实施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新闻发布会,就会议情况向社会做了公布并回答了媒体记者的提问。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外宣办主任黄鸣主持会议,市农业局副局长李俭昌,市畜牧局副局长李玉福,市工商局副局长蒲壮志,市水务局党组副书记、纪检组长刘显荣等领导出席了会议。
这次实施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重点范围在县级以上主城区的大型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商场、超市、连锁店。准入的品种主要包括蔬菜、水果、肉类、禽蛋、水产品等初级农产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凡进入已实行市场准入制度的农产品应当符合当地准入条件和有关规定,否则禁止进入市场。据了解,巴中市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启动实施时间定为2010年10月1日。这标志着巴中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向制度化、法制化迈出了坚实步伐,对提高巴中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整体水平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将惠及400万群众吃上放心蔬菜,放心粮油,放心水果,喝上放心茶。
据介绍,入市销售的农产品要符合以下条件:(一)凡进入市场销售列入市场准入的农产品,应当随附下列五项证明材料的任意一项,1、农产品生产单位或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出具的产地证明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证明或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出具的自律性检测合格证明。2、畜牧兽医部门出具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产地检疫合格证明。3、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获得农业、畜牧、商务、检验检验部门共同认可的出口农产品示范区资格等质量安全认证有效证书复印件,以及近一年内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合格证明。4、进口的农产品应具有我国政府认可的出入境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或卫生证书。5、对未取得相关证明的农产品,除农民销售的自种自养的少量农产品外,实行入市登记、现场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进入市场销售;检验不合格的,禁止在市场销售。(二)同一产地的同一产品连续3次抽检不合格的,其产区的相应品种6个月禁止进入市场销售。(三)具备包装条件的农产品,在包装、标识等方面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农产品质量标志管理规定。对上述销售的农产品,农业、畜牧、水产等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进行监督抽检。(李林)
这次实施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重点范围在县级以上主城区的大型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商场、超市、连锁店。准入的品种主要包括蔬菜、水果、肉类、禽蛋、水产品等初级农产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凡进入已实行市场准入制度的农产品应当符合当地准入条件和有关规定,否则禁止进入市场。据了解,巴中市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启动实施时间定为2010年10月1日。这标志着巴中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向制度化、法制化迈出了坚实步伐,对提高巴中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整体水平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将惠及400万群众吃上放心蔬菜,放心粮油,放心水果,喝上放心茶。
据介绍,入市销售的农产品要符合以下条件:(一)凡进入市场销售列入市场准入的农产品,应当随附下列五项证明材料的任意一项,1、农产品生产单位或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出具的产地证明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证明或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出具的自律性检测合格证明。2、畜牧兽医部门出具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产地检疫合格证明。3、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获得农业、畜牧、商务、检验检验部门共同认可的出口农产品示范区资格等质量安全认证有效证书复印件,以及近一年内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合格证明。4、进口的农产品应具有我国政府认可的出入境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或卫生证书。5、对未取得相关证明的农产品,除农民销售的自种自养的少量农产品外,实行入市登记、现场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进入市场销售;检验不合格的,禁止在市场销售。(二)同一产地的同一产品连续3次抽检不合格的,其产区的相应品种6个月禁止进入市场销售。(三)具备包装条件的农产品,在包装、标识等方面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农产品质量标志管理规定。对上述销售的农产品,农业、畜牧、水产等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进行监督抽检。(李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