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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榕所售杏干被曝二氧化硫超标 “良心干果”或致癌

排行榜 收藏 打印 发给朋友 举报 来源: 观察者综合深圳都市报、四月网、独家网等消息   发布者:webmaster
热度503票  浏览175次 【共0条评论】【我要评论 时间:2013年4月11日 15:59
  近日,有市民投诉称,由于食用了微博红人“@老榕”推荐并售卖的西北特产“吊死杏干”,导致咽喉严重不适。《深圳都市报》的记者从专业检测部门获取的数据显示,“@老榕”售卖的杏干二氧化硫残留量达国家标准的67.7倍。
  
  近日,深圳市民李枚(化名)在“@老榕”创办的电子商务网站上购买了一批西北干果,当中包括一包纯天然风干的杏干。然而品尝过后,李枚却出现喉咙不适、剧烈咳嗽等不良症状。
  老榕所售杏干被曝二氧化硫超标 良心干果可能致癌
  老榕所售杏干被曝二氧化硫超标良心干果可能致癌
  老榕所售杏干被曝二氧化硫超标 良心干果可能致癌
  食用了老榕推介的“吊死杏干”后,李枚觉得咽喉严重不适。
  老榕所售杏干被曝二氧化硫超标 良心干果可能致癌
  “@老榕”售卖的杏干二氧化硫残留量达国家标准的67.7倍。
  
  “当时看到他的微博粉丝有50多万,感觉他开的网店应该会靠谱。”李枚表示。近日,李枚在“6688.com”电子商务网站上购买了“吊死杏干”。数日后,李枚收到货品,她第一时间拆开品尝。然而吃了几颗杏干后,李枚觉得自己有点“喘不过气来”,一直咳嗽。“就像吃了一些有刺激气味的东西,一下子被呛到的感觉。”李枚说道。
  
  大约1小时后,尚未意识到问题所在的李枚又吃了几颗杏干,这次和之前一样,继续不断咳嗽。直到此时。李枚才怀疑购买的杏干有问题。为彻底搞清楚“@老榕”售卖的杏干有无质量问题,李枚把杏干送到了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龙华实验基地进行检验。
  
  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出具的编号为“WT131007833”的《检验报告》显示,李枚购买的杏干二氧化硫残留量为6.77g/kg。
  
  根据国家标准“GB/T5009.34-2003”规定,在食品中亚硫酸盐(适用于二氧化硫)残留量标准为1mg/kg。而2008年6月实施的《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2007)》则规定,水果干类的二氧化硫最大使用量是0.1g/kg,标准上附注“前款规定为残留量,最大使用量以二氧化硫残留量计”字样。参照这个标准,李枚送检的“吊死杏干”超标了67.7倍。
  
  企业在干果制品加工和贮藏过程反复熏制,是导致产品中二氧化硫残留超标的主要原因。消费者摄取过多的二氧化硫,会出现气喘、头痛、恶心、咳嗽等症状,长期食用二氧化硫超标的食品会造成肠道功能紊乱,损害肝脏,严重危害人体的消化系统。专家介绍,二氧化硫超标的食品,对鼻腔、口腔有强烈刺激作用,严重者会致癌。
  
  “老榕”在“6688.com”网上售卖杏干的包装袋上,郝然写着“良心干果”四个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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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良心干果”
  
  截至4月7日20时17分,“@老榕”在新浪认证微博上的粉丝量已达到507315位,堪称“大V”。据媒体报道,老榕的“真身”叫王峻涛,毕业于哈尔滨工业大学,除了创办有“6688.com”网站外,还在经营“琉璃厂文化商城”网站。对于网站上销售的货品,“@老榕”在自己的微博上做足宣传功夫。在2月23日13时57分,“@老榕”就发布了一条推介“6688.com网站”销售的雪菊的微博内容。在该条微博上,“@老榕”称,其网站出售的雪菊乃天然生长、自然风干、绝无添加和残留,同时还链接了购买的网址,并附上用户购买后的好评截图。李枚称,一开始正是看中了“@老榕”的名人效应,加上其微博也时不时推介销售的产品,才会选择从“6688.com”网站购买产品。
  
  老榕的回应:初级农产品没法一一检测
  
  在把问题杏干送检期间,当事人李枚曾通过微博与“@老榕”取得联系。面对李枚的质疑,“@老榕”一直为自己销售的产品“打包票”,表示杏干“不可能出现问题”。还称,此类“吊死杏干”很有名,已经卖了一年多,从来没有听到用户反映食用后出现不适的情况。
  老榕所售杏干被曝二氧化硫超标 良心干果可能致癌
  老榕说:“这个还真没法叫农民去一一监测。”
  
  然而,当李枚要求“@老榕”出示“吊死杏干”产品安全合格证书时,他给出了这样的解释:这是初级农产品,跟菜场的菜似的,没法叫农民一一检测,晾干就卖了。一句话就把安全责任统统推到果农身上。
  
  此前,有专业的玉石鉴定师爆料,老榕在微博上售卖的和田玉是假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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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榕此前售卖的和田玉也被曝造假。
  
  广东融关律师事务所修国薇律师认为,首先,“@老榕”不能简单定义为产品销售者。“@老榕”从农户手中收集到干果后,经过筛选、整理和密封包装,最终以“@老榕”统一出货的包装形象进行售卖,其过程已经延伸到部分生产环节。也就是说,遇到投诉后,以“初级农产品”作为理由,将责任推给“生产者”,借此寻求免责是行不通的。
  
  我国《产品质量法》对于产品生产者有着严格的要求。该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而作为销售者,“@老榕”同样未能尽到相应的法定义务。《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第三十四条规定,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第三十九条规定,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律师介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食品安全法》等法律都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真实、明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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