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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葡萄酒”保质期3年?消费者获“1+1”赔偿

排行榜 收藏 打印 发给朋友 举报 来源: 洛阳日报   发布者:webmaster
热度60票  浏览134次 【共0条评论】【我要评论 时间:2008年3月14日 15:32
  作者:赵玉杰 通讯员 高伟
  
  4日,杨先生和爱人在景华路大张盛德美购物时,看到某品牌的食品加工机在做促销活动,两人一商量,便花费199元购买了一台,获赠两瓶吉林某厂生产的洋葱无糖葡萄酒。
  
  8日,孩子们回家团圆,杨先生便将葡萄酒拿出,发现印在包装内的红色生产日期竟然是“1905年7月15日”,同时在外包装上发现了“保质期:3年”的字样。杨先生一家人哭笑不得。
  
  12日,记者和广州市场工商所执法人员陪同杨先生来到盛德美店内。负责食品加工机促销的孙先生表示,这些作为赠品的葡萄酒是库存的酒。经过调查,这两瓶“百年”葡萄酒是因为厂家在打印生产日期时出现了失误造成的,同一批次的其他葡萄酒都是“2005年7月15日”生产的。
  
  工商所执法人员表示,赠品是在消费者花了钱的基础上取得的,赠品也是商品。是商品,其销售者、生产者就应对其质量、标识承担相应的责任。由此可见,商家应按照《消法》有关规定,对杨先生进行“1+1”赔偿
  
  最终,经过协商,按照孙先生提供每瓶葡萄酒12元计算,最终杨先生获得了48元的“1+1”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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