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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万斤西瓜被拉无音讯 居间介绍人依法担责任

排行榜 收藏 打印 发给朋友 举报 来源: 周口新网 作者:李康 曹英时   发布者:webmaster
热度112票  浏览60次 【共0条评论】【我要评论 时间:2011年10月18日 11:33
  收购西瓜个体户刘某的四万斤西瓜被程某介绍的货车司机王某拉走后,便没有了音讯,王某遂将介绍人程某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程某赔偿由此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近日,太康法院依法审结该起居间合同纠纷案件,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理查明,被告程某在芝麻洼乡开办了一个货运信息部,原告刘某系该乡一西瓜收购个体户,2010年9月,经被告程某介绍,由一辆车号为皖C67653号江淮汽车一辆,为原告刘某承运西瓜,驾驶员王树仁,车方单位为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马桥镇,原告刘某与司机王某在被告程某提供的货运协议书上签字后。当天,司机王树仁即为刘某承运4万余斤的西瓜,价值两万元。没想到,王某拉走西瓜后,一走便没有了音讯,刘某于同年8月24日向当地公安机关报了案,经查此人的姓名和其他信息全部是假的。无奈之下,刘某将程某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如实向委托人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项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根据查明事实,法院遂依法判决被告程某承担由此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2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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