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业怀:应知晓农资经营的法律责任
“近三年来,广东省农资市场监管取得了显著成效。”在华南(广州)农资博览会主题论坛上,广东省工商局市场处副处长陈业怀向与会的400名农资经销商们表示。
陈业怀说,这些成效主要表现在,一、抽检不合格率下降明显,2006年,广东省工商局抽检3892种肥料和农药商品,发现各类不合格商品930种,抽检不合格率是44%,全省系统立案查处农资商品违法案件共计4837宗,涉案金额6071万元。而今年省工商局抽检的795种肥料和农药,不合格的只有120种,不合格率为15.09%;二、生产经营秩序明显好转:2006年以来,抽检不合格的930种化肥、农药,除80种已整改申报重新上市外,其他850种被禁止上市销售;我省复合肥生产企业原来仅有深圳芭田1条高塔生产线,目前已增长到5条高塔、3条中塔,目前在建的高塔生产线还有4条;外省的生产厂家对进入广东销售的农资加强了质量管理。
他还在论坛上详细解读了农资企业对产品质量承担的法律责任。
工商局的监管体系
陈业怀介绍,目前省工商局的监管体系主要有三方面构成:
一、制定监督抽检规范:不合格结论可适用同一厂家的同一商品。参照《产品质量平均值的计量一次监督抽样检验程序及抽样标》(GB//T14900-94)做法,制定化肥、农药监督规范。
二、规范抽检程序,确保检验结论公正合理:A.严格抽样程序,B.对产品的代表性及抽检结果均实施双重确认,C.加强对检验机构的监督D.对不合格商品进行分级处理。不合格分为:A类(严重)、B类(一般)、C类(轻微)三个等级,工商部门根据不同的结论,对当事人实施不同程度的行政处罚。
三、加强对不合格产品的规制:A.全程追溯:全面汇聚经营商品信息,建立监管信息系统;B.全面清楚:对全省范围内所有经营相同不合格商品的经营者进行全面清查处理。2006年以来,抽检不合格的930种化肥、农药,除80种已整改申报重新上市外,其他850种被禁止上市销售。
经销商的法律责任
虽然目前广东农资市场监管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市场上仍有不少企业为牟取暴利,铤而走险生产假劣农药,因此,陈业怀在论坛上详细解读了农资企业对产品质量承担的法律责任,让消费者明白自己的权益被损害时向谁索赔。
1、产品质量负责者承担产品质量的民事责任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2、销售者主要承担产品质量的行政责任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第三十四,条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生产者和销售者均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陈业怀介绍,生产经营不合格农资: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货值15万元以上,即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生产销售不合格农资造成生产遭受;2万元以上的损失,就要承担刑事责任。
陈业怀说,这些成效主要表现在,一、抽检不合格率下降明显,2006年,广东省工商局抽检3892种肥料和农药商品,发现各类不合格商品930种,抽检不合格率是44%,全省系统立案查处农资商品违法案件共计4837宗,涉案金额6071万元。而今年省工商局抽检的795种肥料和农药,不合格的只有120种,不合格率为15.09%;二、生产经营秩序明显好转:2006年以来,抽检不合格的930种化肥、农药,除80种已整改申报重新上市外,其他850种被禁止上市销售;我省复合肥生产企业原来仅有深圳芭田1条高塔生产线,目前已增长到5条高塔、3条中塔,目前在建的高塔生产线还有4条;外省的生产厂家对进入广东销售的农资加强了质量管理。
他还在论坛上详细解读了农资企业对产品质量承担的法律责任。
工商局的监管体系
陈业怀介绍,目前省工商局的监管体系主要有三方面构成:
一、制定监督抽检规范:不合格结论可适用同一厂家的同一商品。参照《产品质量平均值的计量一次监督抽样检验程序及抽样标》(GB//T14900-94)做法,制定化肥、农药监督规范。
二、规范抽检程序,确保检验结论公正合理:A.严格抽样程序,B.对产品的代表性及抽检结果均实施双重确认,C.加强对检验机构的监督D.对不合格商品进行分级处理。不合格分为:A类(严重)、B类(一般)、C类(轻微)三个等级,工商部门根据不同的结论,对当事人实施不同程度的行政处罚。
三、加强对不合格产品的规制:A.全程追溯:全面汇聚经营商品信息,建立监管信息系统;B.全面清楚:对全省范围内所有经营相同不合格商品的经营者进行全面清查处理。2006年以来,抽检不合格的930种化肥、农药,除80种已整改申报重新上市外,其他850种被禁止上市销售。
经销商的法律责任
虽然目前广东农资市场监管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市场上仍有不少企业为牟取暴利,铤而走险生产假劣农药,因此,陈业怀在论坛上详细解读了农资企业对产品质量承担的法律责任,让消费者明白自己的权益被损害时向谁索赔。
1、产品质量负责者承担产品质量的民事责任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2、销售者主要承担产品质量的行政责任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第三十四,条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生产者和销售者均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陈业怀介绍,生产经营不合格农资: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货值15万元以上,即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生产销售不合格农资造成生产遭受;2万元以上的损失,就要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