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苹果之乡”受伤 法官执行终获偿
本网讯(通讯员常乐)洛川县是誉满四方、驰名中外的“苹果之乡”,务果旺季需要大量的外来劳动力,由此引发的各类纠纷案件也日益增多。9月5日,陕西省洛川县法院执结了一起雇员受害赔偿纠纷的执行案件,有力地保障了外来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2011年5月,洛川县果农何晓伟在县城某劳动力市场以每天50元的工资雇佣刘娜疏果。在疏果过程中,刘娜不慎从果树上跌下,经县医院诊断为右侧踝关节内外踝骨折,住院治疗12天,花费各项费用共计11000元,所有费用均由刘娜个人付出。
2011年12月,刘娜向洛川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何晓伟承担她受伤住院的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洛川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达成的雇佣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属雇佣关系。刘娜在雇佣活动中受伤,何晓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刘娜在雇佣活动中,不注意安全造成受伤,自己亦应承担一定责任,遂判令由何晓伟赔付刘娜各项费用6800元,其他费用由刘娜自行承担。判决生效后,何晓伟一直没有履行义务,于是刘娜向洛川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中,执行法官高度重视该案,多次约见双方当事人,对他们解读法律、透析事理,耐心地对双方做思想工作,缓解双方的对立情绪。执行法官还多次深入田间地头调查了解案件情况,并且找到当地村委会协调执行该案。经过多方多次的努力,何晓伟终于被执行法官的敬业精神所感动,他说:“刘娜是我雇佣的,她在为我工作中受了伤,于情于理于法我都应该做出赔偿。”9月5日,当着执行法官的面,何晓伟将6800元的赔偿款全部交到了刘娜手中。至此,该案得到了圆满的解决。
近年来,洛川法院高度重视果农果商权益的保护,通过成立“洛川县果农果商权益维护中心”,积极进行宣传工作,加大执行力度等各种手段,为洛川苹果的生产经营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文中人名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