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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香蕉减产 引发“连环官司”

排行榜 收藏 打印 发给朋友 举报 来源: 南方农村报 作者:骆南华   发布者:webmaster
热度140票  浏览128次 【共0条评论】【我要评论 时间:2010年12月17日 11:20
  南宁香蕉减产引发“连环官司”经销商因拖欠货款被厂家起诉;之后蕉农、经销商分别状告厂家。最终三方达成调解协议。
  
  南宁市西乡塘区坛洛镇是香蕉盛产地。今年,一场为香蕉减产是否是劣质化肥引起的“悬案”,引发了坛洛镇的蕉农、化肥经销商、厂家之间的四场官司。经过近一年时间审理、调解,这场“拉锯战”终于结束。近日,民事调解书被陆续送交各方。
  
  蕉农状告厂家经销商
  
  今年1月20日,南宁市西乡塘区法院金陵法庭开庭合并审理了三起官司。三方当事人分别是坛洛镇的两名香蕉种植户、一名化肥经销商和一家化肥生产公司。
  
  据坛洛镇丰平村四冬坡一名蕉农起诉称,他分别在2008年11月5日、2009年2月13日,从丰平村化肥经销商卢某处,购买了25吨某牌子的香蕉专用化肥。他按照产品说明书,给自己种植的21亩香蕉施肥。终于等到了收成的时节,虽然坛洛镇其他蕉农的香蕉大获丰收,但自家的香蕉却“严重减产”。
  
  该蕉农称,别的农户没有使用该牌子的化肥,每挂香蕉挂果达35公斤多;而他家的香蕉,每挂重量“只有15到20公斤”。他认为,正是该牌子的香蕉专用肥质量有问题,才导致他损失3.7万多元。
  
  另一名是丰平村雷彰坡的蕉农,他和四冬坡的那名村民,都在2009年12月14日同一天提起诉讼,诉状的内容除了数据不同,其他很多内容是相同的。被这两名蕉农列为被告的,也都是化肥经销商卢某及那家化肥公司。他们一致要求化肥的经销者、生产者给予赔偿。
  
  同时,经销商卢某也与两名蕉农同一天向法院起诉,他以化肥有质量问题为由,将化肥公司列为被告,不但要求化肥公司赔偿蕉农的损失,还提出不支付货款给化肥公司的要求。
  
  化肥被评定“不合格”
  
  在这三起集体诉讼之前,其实还有一场官司:卢某从2007年3月起,与化肥公司建立经销合作关系,由卢某独家代理该化肥在丰平村销售,卢某按期支付货款。至2008年6月底,卢某还欠化肥公司货款10多万元。卢某支付1万多元后,就拒绝支付剩余的8.6万多元,理由是化肥有问题,导致蕉农减产。
  
  在催促还款无望的情况下,化肥公司在2009年7月向金陵法庭提起诉讼,要求卢某支付8.6万多元货款及产生的利息。同年10月10日,法院判决支持了化肥公司的请求。卢某不服,提起上诉。
  
  而在卢某与化肥公司的货款纠纷中,卢某在一审时没有就化肥质量问题提起反诉,但在尚没有终审结果的情况下,他“反戈一击”,与两名村民另行起诉,齐齐向化肥公司“开战”,让本来比较简单的货款纠纷,骤然复杂起来。卢某与两名蕉农向法庭提出申请,要求鉴定化肥公司的化肥是否合格、是否造成香蕉减产。
  
  法庭审理期间,化肥公司对那两名蕉农是否用了他们公司的化肥表示怀疑,认为两名蕉农是与卢某“恶意串通、恶意诉讼”。该公司向法庭提出申请,要求鉴定两名蕉农购买化肥票据上的字迹书写时间。
  
  各方都同意抽验化肥质量,但分歧再次产生:卢某等人要求从自己库存的化肥中抽样,而化肥公司却认为应该从公司的仓库中抽样,理由是卢某库存的化肥,如果是2008年年初的产品,因存放时间过长、保管不善、人为因素影响,会降低产品的质量。
  
  经过权衡各方因素后,主审法官决定选取卢某库存的产品,委托农业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南宁)进行检测。
  
  今年2月10日,检测结果出来了。被抽检的13项检验指标中,有12项符合行业标准,但有机质含量偏低,只有26%(标准含量为大于或等于30%)。该化肥被评定为不合格产品。
  
  三方接受庭外调解
  
  化肥的有机质含量低于标准最低值4个百分点,使用后会不会导致香蕉减产?具体又减产多少?由于目前尚没有检测机构能给出权威的检测评定。这让这场争议再次留下悬念。
  
  为此,主审法官又与办案人员先后走访了广西自治区土肥站、广西农科院、广西大学农学院几家单位的专家,得到的答复是:农作物的收成,要综合田间管理、水分、温度、肥料的配套施肥等各方面的因素来评定,化肥的有机质含量小于标准4个百分点,对农作物生长基本上没什么影响。
  
  法院将走访的结果,充分转述给卢某及两名蕉农后指出,如果卢某不能证明该化肥是导致减产的直接原因及减产的数额,他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对此,卢某表示将尊重法律与事实。
  
  尽管无法检测使用该化肥是否导致减产,可化肥质量不合格却是个不争的事实。法院方面回过头来又做化肥公司的工作,明确指出销售或生产不合格产品,也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最后,在法院方面的工作下,卢某和两名蕉农、化肥公司三方面均表示愿意接受庭外调解。今年11月底,法院召集各方进行调解,最后达成了一致意见:卢某同意支付化肥公司1.5万元货款,化肥公司放弃了原来8.6万多元的主张;卢某则撤回对原来货款纠纷案件的上诉;对于两名蕉农的赔偿诉求,则由卢某负责解决。
  
  之后,卢某依约支付给化肥公司首笔货款7500元。同时,两名蕉农和他撤回了对化肥公司的起诉。这场四场官司纠缠不清的案件,终于得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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