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投稿 (限新闻稿件,种植技术请到论坛交流)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你的位置:水果邦 >> 新闻 >> 政策法规 >> 详细内容 在线投稿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排行榜 收藏 打印 发给朋友 举报 来源: 中国食品产业网   发布者:webmaster
热度683票  浏览190次 【共0条评论】【我要评论 时间:2010年7月08日 12:04

  第十七条 进口食品在取得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之前,应当存放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或者认可的监管场所,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

  第十八条 进口食品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合格证明,准予销售、使用。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合格证明应当逐一列明货物品名、品牌、原产国(地区)、规格、数/重量、生产日期(批号),没有品牌、规格的,应当标明“无”。

  进口食品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不合格证明。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出具退货处理通知单,由收货人办理退运手续。其它项目不合格的,可以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使用。

  第十九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食品的收货人实施备案管理。收货人应当事先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备案,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填制准确完备的收货人备案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等的复印件并交验正本;

  (三)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四)与食品安全相关的组织机构设置、部门职能和岗位职责;

  (五)拟经营的食品种类、存放地点;

  (六)近3年从事食品进口、加工和销售(品种、数量)的相关说明;

  (七)自理报检的,应当提供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明书复印件并交验正本。

  检验检疫机构核实企业提供的信息后,准予备案。

  第二十条 进口食品的收货人应当建立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进口食品的卫生证书编号、品名、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本辖区内收货人的进口和销售记录进行检查。

  第二十一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口食品实行风险监测制度,组织制定和实施年度进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国家质检总局进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组织对进口食品进行风险监测,上报结果。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根据进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调整对相关进口食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管措施。

  第二十二条 进口食品原料全部用于加工后复出口的,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出口食品目的国(地区)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贸易合同要求进行检验。

  第二十三条 检验检疫机构发现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进口食品时,可以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进口食品收货人、报检人、代理人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对有违法行为并受到行政处罚的,可以将其列入违法企业名单并对外公布。

上一篇 下一篇
查看全部回复【已有0位网友发表了看法】